52歌赋>国学名著>通典>第九十五章 禮典 第 九 十 三

《通典》第九十五章 禮典 第 九 十 三唐 · 杜佑

禮五十三沿革五十三凶禮十五王侯兄弟繼統服議未踰年大喪不立廟議未踰年君稱議三公諸侯大夫降服議諸侯大夫子降服議諸侯夫人及大夫妻降服議貴不降服議諸侯為所生母服議公子為其母服議為妻附王侯兄弟繼統服議晉東晉宋晉武帝咸寧二年,安平穆王薨,無嗣,以母弟敦上繼獻王後,移太常問應何服。博士張靖答,宜依魯僖服閔三年例。尚書符詰靖曰:「穆王不臣敦,敦不繼穆,與閔僖不同。」孫毓、宋昌議,以穆王不之國,敦不仕諸侯,不應三年。以義處之,敦宜服本服,一周而除,主穆王喪祭三年畢,乃吉祭獻王。毓云:「禮,君之子孫所以臣諸兄者,以臨國故也。禮又與諸侯為兄弟服斬者,謂鄰國之臣於鄰國之君,有猶君之義故也。今穆王既不之國,不臣兄弟,敦不仕諸侯,無鄰臣之義,異於閔僖,如符旨也。但喪無主,敦既奉詔紹國,受重主喪,典其祭祀。記云:「大功者主人之喪,有三年者,則必為之再祭。」鄭氏注云:「謂死者從父昆弟來為喪主也。有三年者,謂妻若子幼少也。再祭,謂大小祥也。」穆妃及國臣,於禮皆當三年,此為有三年者,敦當為之主大小兩祥祭也。且哀樂不相雜,吉凶不相干,凶服在宮,哭泣未絕,敦遽主穆王之喪,而國制未除,則不得以本親服除而吉祭獻王也。」  四年,陳留國上,燕公是王之父,王出奉明帝祀,今於王為從祖父。有司奏:「應服周,不以親疏尊卑為降。」詔曰:「王奉魏氏,所承者重,不得服其私親。」  東晉穆帝時,東海國言哀王薨踰年,嗣王乃來,不復追服,群臣已反吉,國妃亦宜同除。詔曰:「朝廷所以從權制者,以王事奪之,非為臣變禮也。婦人傳重義大,若從權制,義將安託。」於是國妃終三年之禮。孫盛以為:「廢三年之禮,開偷薄之源,失之大者也。今若以丈夫宜奪王事,婦人可終本服,是為吉凶之儀雜陳於宮寢,綵素之制乖異於內外,無乃情禮俱違,哀樂失所乎!」

  宋孝武大明二年,有司奏:「凡侯伯子男代子卒,無嗣,求進次息為代子,檢無其例。」下禮官議正。博士孫武議:「按晉濟北侯荀勖長子運卒,以次子輯拜代子。先代成准,宜為今例。」博士傅郁議:「禮記微子立衍,商禮斯行;仲子捨孫,姬典攸貶。歷代遵循,靡替於舊。今君存而代子卒,厥嗣未育,非捨孫之謂。愚以為次子有子,自宜紹為嗣孫;若其未有,無容遠搜輕屬。承統繼體,傳之有由,父在立子,允稱情典。」曹郎諸葛雅之議:「按春秋傳云:「代子死,有母弟則立之,無則立長,年均擇賢,義均則卜,古之制也。」今長子早卒,無嗣,進立次息以為代子,取諸左氏,理義無違。又孫武所據荀勖長子卒,立次子,亦近代成例。依文採比,竊所允安。謂宜開許,以為永制。」參議為允。詔可。

  大明四年,有司奏陳留王曹虔嗣薨,以弟虔秀襲後,秀又薨。今依例應拜代子,未詳應以秀長子銑為代子?為應立次子鍇?」太學博士王溫之、江長議,並謂應以銑為正嗣。太常丞陸澄議謂立鍇。右丞徐爰謂:「禮後大宗,以其不可乏祀,諸侯代及,春秋成義。虔嗣承家傳爵,身為國王,雖薨歿無子,猶列昭穆。立後之日,便應即纂國統。於時既無承繼,虔秀以次襲紹。虔嗣既列廟饗,故自與代數而遷,豈容烝嘗無闕,橫取他子為嗣。為人胤嗣,又應恭祀先父。按禮,公子不得禰諸侯。虔嗣無緣降廟就寢,銑亦不得援祭先王。徵禮考事,虔嗣不應立後。銑本長息,宜還為虔秀代子。」詔如爰議。  未踰年大喪不立廟議後漢後漢許慎五經異義曰:「未踰年之君立廟否?春秋公羊說云:「未踰年,君有子則書葬立廟,無子則不書葬,恩無所錄也。」左氏說云:「臣之奉君,悉心盡恩,不得緣君父有子則為立廟,無子則廢也。」或議曰,許君按:「禮云「臣不殤君,子不殤父」。君無子而不為立廟,是背義棄禮,罪之大者也。」」鄭玄駁云:「未踰年君者,魯子般、子惡是也。皆不稱公,書卒弗諡,不成於君也。廟者,當序於昭穆,不成於君,則何廟之立?凡無廟者,為壇祭之。近漢諸幼少之帝,尚皆不廟祭而祭於陵。云罪之重者,此何故不罪?殤者十九向下,未踰年之君,未必未冠,引殤欲以何明也?」蔡邕云:「見孝殤、孝沖、孝質皇帝,以幼弱在位未踰年,不列於廟,太尉、司徒分祀三陵,皆宗廟典制也。」

  未踰年君稱議漢後漢漢白虎通云:「父在稱代子,繫於君也。父歿稱子某者,屈於尸柩也。既葬稱子者,即尊之漸也。踰年稱公者,緣人臣之心,不可一日無君也。緣終始之義,一年不可有二君,故踰年即位,所以繼人臣之心也。三年然後受爵者,緣孝子之恩未忍安吉也。故魯僖公十二月乙巳薨於小寢,文公元年春正月公即位,四月丁巳葬。韓詩內傳曰:「諸侯代子三年喪畢,上受爵命於天子。所以名之為代子何?言代代不絕也。」何以知天子之子亦稱代子也?春秋傳曰「會王代子於首止」。或曰天子之子亦稱太子,尚書傳曰「太子發升於舟」。代子三年喪畢,上受爵命於天子何?明爵者天子之所有,無自爵之義。童子當受爵命者,使大夫就其國而命之,明王者不與童子為禮也。以春秋魯成公幼少,與童子為禮者,諸侯會公不見經,以為魯恥,明不與童子為禮。代子上受爵命,依士服何?謙不敢自專也。故詩云「韎韐古洽反有赩許力反」,謂代子始行也。天子大斂之後稱王者,明人臣不可一日無君也。故尚書曰「王麻冕黼裳」,此大斂之後也。何以知不是後加王也?以上言迎子釗,不言迎王也。既殯而即繼體之位者,緣人臣之心不可一日無君也。故先君不可得見,則後君繼體矣。故尚書曰「王再拜興對,乃受同」,明為繼體君也。緣於終始之義,一年不可有二君,故尚書曰「王釋冕反喪服」,吉冕服受同稱王以接諸侯,明繼體為王也。釋冕反喪服,明未稱王以統事也。不可曠年無君,故踰年乃即位改元,元以名年,年以記事矣,而未發號令也。何以知踰年即位改元也?春秋傳曰「以諸侯踰年即位,亦知天子踰年即位也」。又曰「天子三年然後稱王統事,發號施令也」。尚書曰「高宗諒闇三年」是也。論語曰:「君薨,百官總己以聽於冢宰三年。」故三年除喪,乃即位統事,踐阼為主,南面朝臣下稱王以發號令也。故天子諸侯凡三年即位,終始之義乃備。」  後漢許慎五經異義:「諸侯未踰年出朝會與不?出會何稱?春秋公羊說云:「諸侯未踰年不出境,在國中稱子,以王事出亦稱子,非王事而出會同,安父位,不稱子。鄭伯伐許,未踰年,以本爵,譏不子也。」左氏說:「諸侯未踰年,在國內稱子,以王事出則稱爵,詘於王事,不敢伸其私恩,鄭伯伐許是也。春秋不得以家事辭王事,諸侯藩衛之臣,雖未踰年,以王事稱爵是也。」」

  鄭玄駁云:「昔武王卒父,業既除喪,出至孟津之上,猶稱太子者,是為孝也。今未除喪而出稱爵,是與武王義反矣。春秋僖九年春三月丁丑,宋公禦說卒。夏,公會宰周公、齊侯、宋子、衛侯、鄭伯、許男、曹伯於葵丘。宋子即踰年君也,出與天子大夫會,是非王事而稱子邪!」  「未踰年之君繫父不?公羊說云:「未踰年之君皆繫於父,晉里克殺其君之子奚齊是也。」左氏說:「未踰年之君,未葬繫於父,殺奚齊於次時,父未葬。雖未踰年,稱子,成為君,不繫於父,齊公子商人殺其君舍,父已葬。」按禮制,君喪未葬已葬,儀各有差,嗣君號稱亦宜有差,左氏說是也。」  三公諸侯大夫降服議周漢魏晉周制,諸侯絕旁周,卿大夫絕緦。

  漢魏故事無五等諸侯之制,公卿朝士服喪,親疏各如其親。

  魏制,縣侯比大夫。按大夫之庶妹,在室大功,適人降一等,當小功。  晉制,王公五等諸侯成國置卿者,及朝廷公孤之爵,皆旁親絕周,而旁親為之服斬;卿校位從大夫者,皆絕緦。摯虞以為:「古者諸侯君臨其國,臣諸父兄。今之諸侯不同於古,其尊未全,不宜便從絕周之制,而令旁親服斬縗服之重也。諸侯既然,則公孤之爵亦宜如舊。昔魏武帝建安中,已曾表上,漢朝依古為制,事與古異,不皆施行。施行者著在魏科,大晉採以著令。宜定新禮皆如舊。」詔從之。

  又衛尉昌邑侯滿瑋問淳于睿曰:「庶妹亡有服否?」睿云:「喪服,諸侯以尊降不服。」孔瑄議:「天子諸侯,誠不應服。又大夫降緦,尊與己敵,則不降。」旁親降一等,緦麻絕也。凡以尊所降而不服者,弔服加緦之絰帶而往哭之。姜輯議云:「三公爵命雖尊,班重諸侯,據在王朝,上厭天子,有由而屈,義不得伸耳。以例言之,宜依卿大夫降之服。」司空荀顗議以為:「諸侯絕周,大夫絕緦,然則尊同,周以及緦,皆如本親。喪服經:「君為姑姊妹女子子嫁於國君者。」傳曰:「何以大功?尊同也。」又曰:「大夫為伯叔父母、子、昆弟、昆弟之子為士者。」傳曰:「何以大功?尊不同也。」然則尊不同則降,不待所臣乃絕之。諸侯尊重,大夫尊輕,以大夫尊降其親,則知諸侯雖所不臣,絕不服也。」有司奏如顗議。

  又姜輯議安平王嗣孫薨諸王應降服云:「禮,父在斯為子,君在斯為臣。安平嗣孫,雖已誓於天子,據在臣子之位,五服之差,君臣殊制,其間豈復容他禮哉!君薨未踰年而代子卒者,猶稱子而名不成君,春秋之正義也。苟不成君,則群臣親戚必不得服其重服明矣。況安平王見在,而使諸王服嗣孫以諸侯之禮,未之敢安也。然諸侯以尊絕周,今嗣孫見在臣子之例,諸王公宜從尊降之禮,不應為制服也。昔秦滅五等,更封列侯,以存舊制。稱列侯者,若云列國之侯也,故策命稱國,終沒稱薨。漢魏相承,未之或改。大晉又建五等,憲章舊物,雖國有大小,輕重不侔,通同大體,其義一也。故詔書亭侯以上與王公同。又以為列侯以上策命建國者,皆宜依古諸侯,使絕周服。」

  瑯琊中尉王奧問國王為太宰武陵服事云:「太宰降為庶人,諸侯貴,與庶人不敵,為不降邪?昆弟俱仕,一人為大夫,一人為士,便降,況諸侯而全持庶人服乎?」徐邈答云:「按禮以貴降賤,王侯絕周。以尊降卑,餘尊所厭,則公子服其母、妻、昆弟,不過大功。以嫡別庶,則父之所降,子亦不敢不降也。此三者,舊典也。喪服傳又曰:「始封之君,不臣諸父昆弟。」先儒以為不臣則服之。漢魏以來,王侯皆不臣其父兄,則事異於周,故厭降之節,與周不同。緦猶不降,況其親乎!既不以貴降,則餘尊之厭,故五服內外,通如周之士禮,而三降之典不行同矣。昔魏武在漢朝,為諸侯制,而竟不立。荀公定新禮,亦欲令王公五等皆旁親絕周。而摯仲理駮以為今諸侯與古異,遂不施行。此則是近代成軌也。記又云「古者不降」,故孟武、孟皮得全齊縗。然則殷周立制,已自不同,所謂質文異宜,不相襲禮。大晉世所行,遠同斯義。孔彭祖昔咨簡文帝諸王所服,聖旨以為近代以來,無復相降。」

  虞喜釋滯曰:「漢魏以來,先儒論禮及喪服變除者,皆言大夫降其旁親為士者一等。時人或班駮行之,自謂合禮。按喪服經傳,始封之君不臣諸父兄弟,封君之子不臣諸父,封君之孫盡臣之矣。夫始封之君尚服諸父昆弟,而始為大夫便降旁親,尊者就重,而卑者即輕,輕重顛倒,豈禮意哉!然當有意,此為據諸侯成例,包於大夫以相兼通也。如此,則一代為大夫不降諸父,二代為大夫不降兄弟,三代為大夫皆降之。古者貴大夫有采邑,繼位不止一身。魯之三桓,鄭之七穆,皆其比也。或問曰:「今大夫雖不繼位,亦有三代皆為大夫者,名例相准,必當隨古乎?」答曰:「古重今輕,位無常居,使吾處之,志不存降。」」

  諸侯大夫子降服議魏魏田瓊曰:「公子以厭降,公子厭於君,為其母、妻、昆弟練冠麻縗,謂君所不服,子亦不敢服也。父卒,猶有先君餘尊所厭,不得過大功也。」瓊又曰:「喪服經不見大夫嫡子為庶昆弟服者,與大夫為庶子為士者同,父之所降,子亦不敢不降也。」蜀譙周云:「大夫之子,父在降旁親,亦如大夫,從父厭也。大夫庶子為妻父母無服,為其母、妻大功,父歿皆如國人。」吳徐整議:「問者云:「若父已卒,己未為大夫,故猶士耳,未審庶子及昆弟當復降否?」答云:「大夫之子從乎大夫而降,至於父卒,則如國人也。」」

  諸侯夫人及大夫妻降服議魏晉魏田瓊曰:「大夫女嫁於諸侯,降其家旁親一等,與出嫁降,并二等。為外親,尊不同則降。諸侯夫人為眾子無服。何以明之?據大夫於庶子大功,其妻亦服大功。今天子諸侯於眾子無服,夫人何緣獨得服之。又大夫妻為大夫之親,亦隨大夫而降一等。大夫之女嫁於大夫,還為其族親,尊不同者亦降之,唯父母、昆弟為父後者、宗子,亦不降也。士之女嫁於大夫者,亦降其族親不同尊者,如大夫也。又大夫之妻,為庶子女子在室大功,女適於士小功。此為大夫之妻尊與大夫同。大夫為伯叔父母子昆弟昆弟為士者,以尊降一等,為之大功,其妻亦服大功。」吳射慈曰:「諸侯之女為諸侯夫人,服諸侯之親,隨諸侯降一等,還為族親,則皆降之。」蜀譙周曰:「諸侯夫人亦隨其君降旁親無服,為其族亦降旁親,非諸侯,自周以下無服,為其父母及祖如國人。又大夫命婦為其旁親以大夫爵降又降一等;其服為父後者,不以嫁降,但以尊降一等。」

  晉賀循曰:「大夫妻,其娣姒其夫為士者,服亦降一等。」

  貴不降服議魏晉魏田瓊云:「大夫之妻為長子三年,女子子嫁大夫大功。」吳射慈云:「傳曰「尊同則得服其親服」。言尊同者,謂俱為卿大夫,各隨本親,則不降也。諸侯女為諸侯夫人,不降父母、昆弟之為父後者。大夫妻唯父母、昆弟為父後者、宗子不降也。」蜀譙周云:「諸侯降旁親。旁親若為諸侯及女子嫁於諸侯者,服如國人。諸侯嗣子為母、妻及外祖父母、妻父母皆如國人。嗣子雖無正爵,與君為體,其誓於天子,則下其成人一等。未誓,次小國君,其妻,君為之主,故嗣子之所為服,服如國人。舊說外祖父母,母族正統也。妻之父母,妻族正統也。母妻與己尊同,其所不降亦不降也。故嗣子亦不降妻之父母。諸侯夫人為其父母祖如國人。大夫命婦為其昆弟為父後者、大宗,則服如國人也。」  晉虞喜釋滯云:「古者不降,上下各以其親,此殷以前也。降殺之禮,始之於周。然先所未臣,不忍即臣之,故為之服也。此當出逸禮,采之以為義。滕伯文為叔父齊縗,此周代諸侯而從殷禮也。若殷時諸侯通爾,非獨一人,指論滕伯,欲以何明?明其在周,遠追於殷,引古徵今耳。」

  賀循云:「諸侯於其旁親,一無所服,唯父母、妻、長子、長子之妻及為父之後者、姑姊妹嫁於諸侯及始封之君所未臣諸父昆弟,皆以其服服之。大夫為其外親為士者,尊雖不同,亦不降。大夫女為國夫人,唯父母及昆弟為父後者不降。士女為大夫妻者,不降高祖、曾祖、祖、父母、兄弟為父後者及大宗子而已。」

  諸侯為所生母服議後漢東晉後漢許慎五經異義云:「諸侯有妾母喪,得出朝會否?春秋公羊說:「妾子為諸侯,不敢以妾母之喪,廢事天子大國,出朝會,禮也。魯宣公如齊,有妾母之喪,經書善之。」左氏說云:「妾子為君,當尊其母,有三年之喪而出朝會,非禮也。故譏魯宣公。」按禮,妾母無服,貴妾子不立,而他妾子立者也。不敢以卑廢事尊者,禮也。即妾子為君,義如左氏。」鄭玄駮云:「喪服緦麻,庶子為後,為其母。此義自天子下至庶人同,不得三年。魯襄公所以得尊其妾母敬嬴為夫人者,以夫人姜氏大歸齊不反故也。因是言妾子立,母卒得為之三年,於禮為通乎!其服之間,出朝會無王事,與鄭伯伐許何異!」

  鄭志趙商問云:「按許氏異義駮以為妾子為其母,依喪服庶子為後,為其母緦麻三月。按禘祫注稱春秋魯昭公十一年夏,夫人歸氏薨。十三年五月大祥,七月而禫。是得為妾母三年,經無譏文,得合下禘祫之數。若不三年,則禘祫事錯。」鄭玄答云:「春秋經所譏所善,皆於禮難明者也。其事著明,但如事書之,當按禮以正之。今以不譏為是,亦寧有善之文歟?」  薛公謀議曰:「按春秋,庶子為君,則母稱夫人。故昭公之母齊歸卒,經書曰「夫人歸氏薨」,言母以子貴也。及至國猶大喪,昭公不戚,叔向曰:「公室其卑乎!君有三年之喪,而無一日之戚。」明孔子以義書,叔向以禮譏也。」

  東晉穆帝永和中,尚書令顧和表:「按江夏公衛崇,本由疏屬,繼開國之緒,近喪所生,復行重制,違冒禮度,肆其私情,宜以禮奪服。」奏可。

  公子為其母服議為妻附○周周制,練冠麻,麻衣,縓緣,公子為其母。鄭玄曰:「公子者,君之庶子也。為其母謂妾子也。麻,緦麻絰帶也。此麻衣者,如小功布深衣,為不制縗裳變也。詩云「麻衣如雪」。縓,淺絳也。一染謂之縓。練冠而麻衣縓緣,三年練之受飾也。檀弓曰「練衣之黃裏縓緣」。諸侯之子厭於父,不得為其母伸,權為制此服,不奪其恩也。」雷次宗曰:「令不以十一升布為冠,恐入正服也。而得用練,雖重,以在周外,非復正服,故可著,亦名為本重也。」為妻亦同。馬融曰:「天子諸侯之庶子為其妻。輕,故縓冠葛帶。」皆既葬而除之。馬融曰:「不見日月者,既葬而除之,無日月數也。」鄭玄曰:「諸侯之妾,貴者視卿,賤者視大夫,皆三月葬也。」何以不在五服之中也?君之所不為服,子亦不敢服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