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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民要术》第四章 雜說南北朝 · 南北朝

夫治生之道,不仕則農;若昧於田疇,則多匱乏。只如稼穡之力,雖未逮於老農;規畫之間,竊自同於「后稷「一」」。所為之術,條列後行。

  凡人家營田,須量己力,寧可少好,不可多惡。假如一具牛「二」,總營得小畝三頃——據齊地大畝,一頃三十五畝也「三」。每年一易(二),必莫頻種。其雜田地,即是來年穀資「四」。

  欲善其事,先利其器。悅以使人,人忘其勞。且須調習器械,務令快利;秣飼牛畜,事須肥健;撫恤其人,常遣歡悅。

  觀其地勢,乾濕得所,禾(三)秋收了,先耕蕎麥地,次耕餘地。務遣深細,不得趁多。看乾濕,隨時蓋磨「五」著切「六」。見世人耕了,仰著土塊,並待孟春蓋,若冬乏水(四)雪,連夏亢陽,徒道秋耕不堪下種。無問耕得多少,皆須旋「七」蓋磨如法。

  如一具牛,兩箇月秋耕,計得小畝三頃。經冬加料餵。至十二月內,即須排比農具使足。一(五)入正月初,未開陽氣上「八」,即更蓋所耕得地一遍。

  凡田地中有良有薄者,即須加糞糞之。

  其踏糞法:凡人家秋收治田後,場上所有穰、穀●「九」等,並須收貯一處。每日布牛腳下,三寸厚;每平旦收聚堆積之;還依前布之,經宿即堆聚。計經冬一具牛,踏成三十車糞。至十二月、正月之間,即載糞糞地。計小畝畝別用五車,計糞得六畝。勻攤,耕,蓋著,未須轉「一0」起。

  自地亢後,但所耕地,隨餉「一一」蓋之;待一段總轉了,即橫蓋一遍。計正月、二月兩箇月,又轉一遍。

  然後看地宜納粟:先種黑地、微帶下地「一二」,即種糙種「一三」;然後種高壤白地。其白地,候寒食「一四」後榆莢盛時納種。以次種大豆、油麻等田。

  然後轉所糞得地,耕五、六遍。每耕一遍,蓋兩遍,最後蓋三遍。還縱橫蓋之。候昏房、心中「一五」,下黍種無問。

  穀,小畝一升下子,則稀穊「一六」得所。

  候黍、粟苗未與壟齊,即鋤一遍。黍經五日,更報「一七」鋤第二遍。候未蠶老畢,報鋤第三遍。如無力,即止;如有餘力,秀後更鋤第四遍。油麻、大豆,並鋤兩遍止,亦不厭早鋤。穀,第一遍便科定「一八」,每科只留兩莖,更(六)不得留多。每科相去一尺(七)。兩壟頭空,務欲深細。第一遍鋤,未可全深;第二遍,唯深是求;第三遍,較淺於第二遍;第四遍較淺(八)「一九」。  凡蕎麥,五月耕;經二(九)十五日,草爛得轉;並種,耕三遍「二0」。立秋前後,皆十日內種之。假如耕地三遍,即三重著子。下兩重子黑,上頭一重子白,皆是白汁(十),滿似如濃「二一」,即須收刈之。但對梢相答鋪之,其白者日漸盡變為黑,如此乃為得所。若待上頭總黑,半已下黑子,盡總落矣。

  其所糞種黍地,亦刈黍了(十一),即耕兩遍,熟蓋,下糠(十二)麥。至春,鋤三遍止。  凡種小麥地,以五月內耕一遍,看乾濕轉之,耕三遍為度。亦秋社後即種。至春,能鋤得兩遍最好。

  凡種麻地,須耕五、六遍,倍蓋之。以夏至前十日下子。亦鋤兩遍。仍須用心細意抽拔全稠鬧「二二」細弱不堪留者,即去卻。

  一切但依此法,除蟲災外,小小旱,不至全損。何者?緣蓋磨數多故也。又鋤耨以時。諺曰:「鋤頭三寸澤」,此之謂也。堯湯旱澇之年「二三」,則不敢保。雖然,此乃常式。古人云:「耕鋤不以水旱息功,必獲豐年之收。」

  如去城郭近,務須多種瓜(十三)、菜、茄子等,且得供家,有餘出賣。只如十畝之地,灼然「二四」良沃者,選得五畝,二畝半種蔥,二畝半種諸雜菜;似校平(十四)者種瓜、蘿蔔。其菜每至春二月內,選良沃地二畝熟,種葵「二五」、萵苣。作畦,栽蔓菁「二六」,收子。至五月、六月,拔諸菜先熟者(十五),並須盛裹(十六),亦收子訖。應空閑地種蔓菁、萵苣、蘿蔔等,看稀稠鋤其科。至七月六日、十四日「二七」,如有車牛,盡割賣之;如自無車牛,輸(十七)與人。即取地種秋菜。

  蔥,四月種。蘿蔔及葵,六月種。蔓菁,七月種。芥,八月種。瓜,二月種;如擬種瓜四畝,留四月種,並鋤十遍。蔓菁、芥子,並鋤兩遍。葵、蘿蔔,鋤三遍。蔥,但培(十八)鋤四遍。白豆、小豆,一時種,齊熟,且免摘角。但能依此方法,即萬不失一。

  (一)《要術》卷三另有《雜說》篇,這個放在卷前的「雜說」,非賈思勰原作,已為研究《要術》者所公認。

  (二)明抄作「二易」,不通,誤;茲據金抄、黃校、張校、湖湘本等作「一易」。

  (三)黃校、張校、明抄作「示」,誤;湖湘本、《津逮》本作「凡」,係出後人更改;僅金抄作「禾」,指「五穀」的通名,可能對(本篇稱穀子為「穀」或「粟」,不稱「禾」)。但這個通稱在本篇不但別無二例,而且在這裏也很突兀,依據本篇作者用詞特點,「禾」也可能原是「亦」字。「亦」是「但」、「只要」的意思,下文「亦刈黍了」,即作此解。

  (四)黃校、明抄作「冰」,誤;茲據金抄作「水」。

  (五)明抄、湖湘本等作「一」,金抄、黃校作「亦」。「一」字較勝。

  (六)黃校、張校、明抄作「要」,茲從金抄、湖湘本作「更」。

  (七)《要術》中所有「尺」字,黃校、張校、明抄均作「赤」(明抄有個別例外),金抄均作「尺」。古代「赤」與「尺」通,但今已不通行,且院刻亦作「尺」,茲一律採用「尺」字。

  (八)金抄、張校、黃校劉錄及明抄等均作「較淺」;黃校陸錄作「較淺於第三遍」,非。

  (九)明抄、湖湘本作「三」,茲據金抄作「二」,《輯要》引亦作「二」。

  (十)金抄作「●」,明抄作「汗」,均訛;茲從黃校、張校、湖湘本等作「汁」。《輯要》引作「皆有白汁滿如濃」。  (十一)各本均訛作「子」,僅金抄作「了」,是唯一正確的字。

  (十二)各本均作「糠」,疑「穬」之訛。穬麥即裸大麥,亦稱元麥。  (十三)本段內四「瓜」字,金抄、明抄均作「眾」(院刻殘頁剩有後二瓜字,亦作「眾」),明清刻本均作「瓜」,黃校、張校未校出,可能亦作「瓜」。按「眾」即「菰」字,是茭白,也許本篇作者習慣上寫「瓜」為「眾」,猶「果」之寫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