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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史》卷二十二· 脱脱,阿鲁图

應天 乾元 儀天曆

  步月離入先後曆乾元謂之月離。儀天謂之步月離。

  離總:五萬五千一百二十、秒一千二百四十二。乾元轉分一萬六千二百、秒一千二百四。儀天曆終分二十七萬八千三百一、秒一百六十五。

  轉日:二十七、五千五百四十六、秒六千二百一十。乾元轉曆二十七、一千六百三十、秒六千二十。儀天曆周二十七、五千六百一、秒一百六十五。

  曆中日:一十三、七千七百七十四、秒三千一百五。乾元不立此法。儀天曆中十三日、七千八百五十、秒五千八十二半。儀天有象限六日、八千九百七十五、秒二千五百四十一少。

  朔差日:一、九千七百六十二、秒三千七百九十。乾元轉差一、三千八百六十九、秒三千九百八十。儀天會差日一、九千八百五十七、秒九千八百三十五。

  儀天又有象差日空、四千九百八十、秒四千九百五十八太;望一百八十二度六千三百四十四、秒四千九百五十。

    度母:一萬一百

    秒法:一萬。二曆同。

  求天正十一月朔入先後曆:乾元謂之求月離入曆,求弦、望入曆。儀天謂之推天正經朔入曆。以通餘減元積,餘以離總去之為總數;不盡者,半而進位,以元法收為日,不滿為分。如曆中日以下為入先曆;以上者去之,為入後曆。命日,算外,即得天正十一月朔入先後曆日分。累加七日、三千八百二十七分、秒六,盈曆中日及分秒去之,各得次朔、望入先後曆日分。乾元以朔餘減歲積分,以轉分去之,餘以五因之,滿元率收之為度;以弦策加之,即弦、望所入。以轉差加之,得後朔曆;累加之,即得弦、望入曆及分。儀天以閏餘減歲積分,餘以曆終分去之,不滿,以宗法除之為日;在象限以下為初限,以上去之,餘為末限,各為入遲疾曆初、末限。

先後乾元謂之入轉離分乾元謂之離度積度乾元謂之離差損益率乾元同先後積乾元謂之陰陽差
先一日一千二百一十乾元十二度六分初度乾元三百五十五損十二乾元益二百八十七後空乾元陽差空
先二日一千二百二十七乾元十二度二十二十二度一十乾元三百六十一損一百三十六乾元益二百五十先九百八十八乾元陽差二百八十七
先三日一千二百四十五乾元十二度三十九二十四度三十七乾元三百六十四損二百八十八乾元益二百一十三先一千八百五十二乾元陽差五百三十七
先四日一千二百六十二乾元十二度五十六二十六度八十二乾元三百六十九損四百三十九乾元益一百七十三先二千五百七十四乾元陽差七百五十
先五日一千二百八十一乾元十二度七十七四十九度四十四乾元三百七十五損五百九十九乾元益一百三十四先三千一百三十五乾元陽差九百二十三
先六日一千三百一乾元十二度九十六六十二度二十五乾元三百八十一損七百六十乾元益九十三先三千一百二十六乾元陽差一千五十七
先七日一千三百二十一乾元十二度十七七十五度二十六乾元三百八十七初損九百三十七末益九百九十二乾元初益四十六 末損六先三千七百七十六乾元陽差一千一百五十
先八日一千三百四十五乾元十三度四十八十八度四十七乾元三百九十四益九百乾元損六十二先三千八百三十一乾元陽差一千一百九十
先九日一千三百六十九乾元十三度六十六一百一度九十二乾元四百一益七百三十三乾元損一百二先三千七百三十二乾元陽差一千一百二十八
先十日一千三百九十乾元十三度八十一一百一十五度六十一乾元四百十七益五百六十五乾元損一百四十一先三千四百六十五乾元陽差一千二十六
先十一日一千四百一十五乾元十四度三一百一十九度五十乾元四百一十三益三百九十四乾元損一百九十三先三千三百乾元陽差八百八十五
先十二日一千四百三十五乾元十四度二十一百四十三度六十六乾元四百一十七益二百三十五乾元損百二十一先二千四百二十四乾元陽差七十二
先十三日一千四百五十六乾元十四度三十五一百五十八度一乾元四百一十七益一百一十乾元損一百五十六先一千六百五十九乾元陽差四百八十一
先十四日一千四百七十乾元十四度五十九一百七十二度乾元四百二十七初益三百三十一末損七百八十一乾元初損二百二十五 末益六十三先七百六十九乾元陽差二百二十五
後一日乾元十五日一千四百七十乾元十四度六十四一百八十七度二十七乾元四百三十損十二乾元益二百八十初先空 末後空乾元陰差六十三
後二日乾元十六日一千四百五十三乾元十四度四十五二百一度九十七乾元四百二十五損一百三十六乾元益二百四十二後九百八十八乾元陰差二百四十三
後三日乾元十七日一千一百三十二乾元十四度三十二百十六度五十乾元四百二十損二百八十八乾元益二百五後一千八百五十二乾元陰差五百八十五
後四日乾元十八日一千四百六乾元十四度一十二百三十度八十二乾元四百一十五損四百四十八乾元益一百六十五後二千五百六十四乾元陰差七百五十
後五日乾元十九日一千三百八十乾元十三度九十一二百四十四度八十八乾元四百一十損六百八乾元益百一百四十六後三千一百一十六乾元陰差九百九十五
後六日乾元二十日一千三百五十八乾元十三度七十四二百五十八度六十八乾元四百四損七百六十八乾元八十四後三千五百八乾元陰差一千八十一
後七日乾元二十一日一千三百三十七乾元十三度五十一二百七十二度二十六乾元三百九十七初損九百三十七末益九百九十二乾元初益三十五 末損十七後三千七百四十乾元陰差一千一百六十五
後八日乾元二十二日一千三百二十五乾元十三度二十八二百八十五度六十三乾元三百九十益九百乾元損七十一後三千七百九十五乾元陰差一千一百八十三
後九日乾元二十三日一千二百九十四乾元十三度七二百九十八度七十八乾元三百八十四益七百三十二乾元損一百一十二後三千六百九十七乾元陰差一千一百一十二
後十日乾元二十四日一千二百七十四乾元十二度八十九三百二十一度七十二乾元三百七十八益五百六十四乾元損一百五十後三千四百二十九乾元陰差一千
後十一日乾元二十五日一千二百五十六乾元十二度十七三百二十四度四十六乾元三百七十二益四百四乾元損一百九十一後二千九百九十二乾元陰差八百四十三
後十二日乾元二十六日一千二百四十乾元十二度五十二三百二十七度二乾元三百六十七益二百五十二乾元損二百二十九後二千三百九十七乾元陰差六百五十七
後十三日乾元二十七日一千二百二十五乾元十二度三十五三百四十九度四十二乾元三百六十三益一百二十乾元損二百六十六後一千六百四十九乾元陰差四百二十八
後十四日乾元二十八日一千二百一十乾元十二度一十七三百六十一度六十五乾元三百五十八初益二百三十一末損七百八十一乾元損一百六十一後七百六十九乾元陰差一百六十一

七日:初數八千八百八十八,乾元初二千六百一十二,末數一千一百一十四。末三百二十八。

十四日:初數七千七百七十四,乾元初二千二百八十五,末數二千二百二十八。末六百五十五。乾元又有二十一日:初一千九百五十八,末九百八十二;二十八日:初一千六百三十二,末一千三百九。

又儀天法

遲疾限日曆衰曆定分曆定度曆積度損益率昇平積
疾初初日疾十五一千二百一十五十二度三分初度益一千八十六昇初
一日疾十九一千二百三十十二度十八分十二度三分益九百一十六昇一千八十六
二日疾二十二一千二百四十九十二度三十七二十四度二十二益七百四十六昇二千二
三日疾二十二一千二百七十一十二度五十九三十六度五十八益五百七十六昇二千七百四十八
四日疾二十二一千二百九十三十二度八十一四十九度一十六益四百六昇三千三百二十四
五日疾二十三一千三百一十五十二度二分六十一度九十七益二百三十六昇三千七百三十
六日疾二十四一千三百三十八十二度七十二七十四度九十九益六十五昇三千九百六十六
疾末初日疾二十三一千三百六十二十三度四十九八十八度二十三損八十六昇四千三十一
一日疾二十二一千三百八十三十三度七十二一百一度七十二損三百五十六昇三千九百四十六
二日疾二十二一千四百七十三度九十四一百一十五度四十三損四百六昇二千七百一十
三日疾二十二一千四百二十九十四度一十五一百二十九度五十六損五百七十六昇三千三百四
四日疾十九一千四百五十一十四度三十七一百四十三度五十一損七百四十六昇二千七百二十八
五日疾十五一千四百七十十四度五十六一百五十七度八十八損七百二十六昇一千九百八十二
六日疾空一千四百八十五十四度七十一一百七十二度四十三損一千二百昇一千六十六
遲初初日遲十五一千四百八十五十四度七十一一百八十七度一十三益一千八十六平初
一日遲十九一千四百七十十四度五十六二百一度八十四益九百一十六平一千八十六
二日遲二十三一千四百五十一十四度三十七二百一十六度三十九益七百四十六平二千二
三日遲二十二一千四百二十九十四度十五二百三十度七十六益五百七十六平二千七百四十八
四日遲二十二一千四百七十三度九十四二百四十四度九十一益四百六平三千三百一十四
五日遲二十三一千三百八十五十三度七十二二百五十八度八十四益三百三十六平三千七百三十
六日遲二十四一千三百六十二十三度四十九二百七十二度五十五益七十五平三千九百六十四
遲末初日遲二十三一千三百三十八十三度二十五二百八十六度三損八十六平四千三十一
一日遲二十二一千三百一十五十三度二二百九十九度二十八損二百三十六平三千九百四十六
二日遲二十二一千二百九十三十二度八十一三百一十二度三十損四百六平三千七百一十
三日遲二十二一千二百七十一十二度一十三百二十五度一十損五百七十六平三千三百四
四日遲十九一千二百四十九十二度三十七三百三十七度六十九損七百四十六平二千七百二十八
五日遲十五一千二百三十十二度一十八三百五十度五損九百一十六平一千九百八十二
六日遲空一千二百一十五十二度三三百六十二度二十三損一千二平一千六十六



  月離先後度數:乾元謂之月離陰陽差。儀天謂之求朔弦望昇平定數。以月朔、弦、望入曆先後分通減元法,餘進位,下以其日損益率展之,以元法收為分,所得,損益次日下先後積為定數。其七日、十四日,如初數以下者,返減之,以上者去之,餘,返減末數,皆進位,下以損益率展之,各滿末數為分,損益次日下先後積為定數。乾元置入曆分,以其日損益率乘之,元率收為分,損益其下陰陽差為定數。四七術,如初數已下者,以初率乘之,如初數而一,以損益陰陽差為定數;若初數以上者,以初數減之,餘乘末率,末數除之,用減初率,餘加陰陽差,各為定數。

  朔弦望定日:以日躔、月離先後定數,先加後減朔、弦、望中日,為定日。二曆法同。

  推定朔弦望日辰七直:以天正所盈之日加定積,視朔、弦、望中日,如入大、小雪氣,即加去年天正所盈之日分;若入冬至氣者,即加今年天正所盈之日分。日滿七十六去之,不滿者,命從金星甲子,算

  外,即得定朔、弦、望日辰星直也。視朔干名與後朔同者大,不同者小,其月無中氣者為閏。又視朔所入辰分皆與二分相減,餘二收,用減八分之六,其朔定小餘如此;以上者進一日;朔或有交正見者,其朔不進。定望小餘在日出分以下者,退一日,若有虧初在辰分以下亦如之。二曆法同。

  儀天又有求朔弦望加時月度,置弦、望加時日度,其合朔加時月與太陽同度,其日、度便為月離所次;餘加弦、望象度及餘秒,滿黃道宿次去之,即定朔、弦、望加時日、度也。

  九道宿度:乾元、儀天皆謂之月行九道。凡合朔所交,冬在陰曆,夏在陽曆,月行青道;冬至、夏至後,青道半交在春分之宿,出黃道東;立夏、立冬後,青道半交在立春之宿,出黃道東南:至所衝之宿亦如之。冬在陽曆,夏在陰曆,月行白道;冬至、夏至後,白道半交在秋分之宿,出黃道西;立冬、立夏後,白道半交在立秋之宿,出黃道西北:至所衝之宿亦如之。春在陽曆,秋在陰曆,月行朱道;春分、秋分後,朱道半交在夏至之宿,出黃道南;立春、立秋後,朱道半交在立夏之宿,出黃道西南:至所衝之宿亦如之。春在陰曆,秋在陽曆,月行黑道。春分、秋分後,黑道半交在冬至之宿,出黃道北;立春、立秋後,黑道半交在立冬之宿,出黃道東北:至所衝之宿亦如之。四序月離為八節,九道斜正不同,所入七十二候,皆與黃道相會。各距交初黃道宿度,每五度為限。初限十二,每限減半,終九限又減盡,距二立之宿減一度少強,却從減盡起,每限減半,九限終十二而至半交,乃去黃道六度;又自十二,每限減半,終九限又減一度少強,

  更從減盡起,每限增半,九限終十二,復與日軌相會。交初、交中、半交,各以限數,遇半倍使,乘限度為汎差。其交中前後各九限,以距二至之宿前後候數乘之,半交前後各九限,各至二分之宿前後候數乘之,皆滿百而一為黃道差。在冬至之宿後,交初前後各九限為減,交中前後各九限為加;夏至之宿後,交初前後各九限為加,交中前後各九限為減。大凡月交後為出黃道外,交中後為入黃道內。半交前後各九限,在春分之宿後出黃道外,秋分之宿後入黃道內,皆以差為加;在春分之宿後入黃道內,秋分之宿後出黃道外,皆以差為減。倍汎差,退一位,遇減,身外除三;遇加,身外除一。又以黃道差減,為赤道差。交初、交中前後各九限,以差加;半交前後各九限,皆以差減。以黃赤道差減黃道宿度為九道宿度,有餘分就近收為太、半、少之數。乾元初數九,每限減一,終於一,限數並同,即八十四除之。儀天初數一百一十七,每限減一十,終於二十七,以一百一除。二曆皆不身外為法。初中正交、春秋二分、冬夏二至前後各九限,加減並同應天。又儀天即除法是九十乘黃道汎差,一百一收為度,乃得月與黃、赤道定差。以上入交定月出入各六度相較之差,黃道隨其日行所向,斜正各異,餘皆同應天。儀天有求定朔望加時入遲疾曆初末限,置經朔、望入遲疾初末限日及餘秒,如求定朔、弦、望法入之,即各得所求。又求初中正交入曆,置其朔、望加時入遲疾曆初末限日及餘秒,視其日月行入陰陽曆日及餘秒,如近前交者即加,近後交者即返減交中日餘,乃如之,各得初、中、正交入遲疾曆初末限日及餘秒也。其加減滿或不足,即進退象限及餘秒,各得所求。又求朔望加時及初、中、正交入遲疾限日入曆積度,各置小餘,以其日曆定分乘之,

  宗法收之為分,一百一除之為度,以加其日下曆積度,各得所求。又乾元、儀天有求正交黃道月度,乾元元率通定交度及分,以一百二十七乘之,滿九十五而一,進一等,復收為入交度,用減其朔加時日度,即朔前月離正交黃道宿度。儀天置朔、望及正交曆積度,以少減多,餘為月行去交度及分;乃視其朔望在交前者加、交後者減朔望加時黃道月度,為初、中、正交黃道月度也。

  九道交初月度:乾元謂之月離入交九道正交月度、九道朔度。儀天謂之求月離正交九道宿度。置月離交初黃道宿度,各以所入限數乘之,遇半倍使。如百而一,為汎差;用求黃赤二道差,依前法加減之,即月離交初九道宿度。乾元以日躔陰陽差陽加陰減,為朔、望常分;又以所入限率乘,正交黃道宿度相從之,以求黃赤二道差,如前加減,為月離正交九道宿度;以入交定度加而命之,即朔月離宿度。儀天置正交月離黃道,以距度下月九道差,宗法乘之,以距度所入限數乘度,餘從之,為總差;半而退位,一百一收之,又計冬、夏二至以求度數乘,滿九十而一為度差,依前法加減,為正交月離九道。

  求九道朔月度:百約月離先後定數,後加先減四十二,用減中盈而從朔日,迺加交初九道宿次,即得所求。乾元置九道正交之度及分,以入交定度加之,命以九道宿次,即其朔加時月離宿度及分也。儀天法見下。乾元又有定交度,置月離陰陽定數,以七十一乘之,滿九百一除之為分,用陰減陽加常分為度及分。

  求九道望月度:儀天謂之求定朔、望加時日月度。以象積加朔九道月度,命以其道,即得所求。乾元置朔、望加時日相距之度,以天中度及分加之,為加時象積;用加九道朔月度,命以其道宿次去之,即望日月度及

  分也。自望推朔亦如之。儀天求定朔望加時九道日度,以其朔、望去交度,交前者減之,交後者加之,滿九道宿度去之,即定朔、望加時九道日度也。求定朔望加時九道月度,置其日加時九道日度,其合朔者非正交,即日在黃道、月在九道各入宿度,多少不同,考其去極,若應繩準。故云月與太陽同度也。如求黃道月度法,盈九道宿次去之,各得其日加時九道宿度,自此以後,皆如求黃道月度法入之,依九道宿度行之,各得所求也。

  求晨昏月:乾元謂之月離晨昏度。儀天謂之求晨昏月度。置後曆七日下離分,與其日離分相比較,取多者乘朔、望定分,取少者乘晨昏分,皆滿元法為分,百除為度分,仍相減之,朔、望度多者為後,少者為前。各得晨昏前後度分;前加後減朔、望九道月度為晨昏月。乾元置其月離差,在三百九十三以上者,用乘朔、望定分,以下者,只用三百九十三乘,為加時分;元率除之,進一位,二百九十四收為度;又以離差乘晨昏分,亦如前收之為度,與加時度相減之,加時度多為後、少為前,即得晨昏前後度及分,加減如應天。儀天以晨昏分減定朔、弦、望小餘為後,不足者,返減之為前,以乘入曆定分,宗法除之,一百一約之為度,乃以前加後減加時月度為晨昏月度。

  晨昏象積:儀天謂之求晨昏程積度。置加時象積,以前象前後度前減後加,又以後象前後度前加後減,即得所求。乾元法同。儀天以所求朔、弦、望加時日度減後朔、弦、望加時日度,餘加弦、望度及餘,為加時程積;以所求前後分返其加減,又以後朔、弦、望前後度分依其加減,各為晨昏程積度及餘也。

  求每日晨昏月:儀天謂之求每日入曆定度。累計距後象離分,百除為度分,用減晨昏象積為

  加,不足,返減,以距後象日數除之,為日差;用加減每日離分,百除為度分,累加晨昏月,命以九道宿次,即得所求。乾元法同。儀天從所求日累計距後曆每日曆度及分,以減程積為進,不足,返減之,餘為退,以距後朔、弦、望日數均之,進加退減每日曆定度及分,各為每日曆定度及分也。

  步晷漏

二十四氣午中晷景乾元同去極度黃道乾元謂之距中度晨分乾元同
冬至一丈二尺七寸一分乾元同一百一十五二十乾元八十二二十二二千七百四十八乾元八百八
小寒一丈二尺三寸一分乾元一丈一尺三寸一百一十四五十八乾元八十二 五十九二千七百三十五乾元八百二
大寒一丈一尺二寸一分乾元同一百一十二乾元三十二乾元八十四 八十四二千六百八十八乾元七百八十六
立春九尺七寸一分乾元九尺七寸三分一百八六十七乾元八十七 九十四二千六百一十二乾元七百六十一
雨水八尺二寸一分乾元同一百三八十一乾元九十一 六十七二千五百八乾元七百三十二
驚蟄六尺七寸四分乾元六尺七寸三分九十七九十三乾元九十六 一十四二千三百八十八乾元六百九十九
春分五尺四寸三分乾元同九十一三十一乾元一百度二十四二千三百五十乾元六百六十六
清明四尺三寸一分乾元同八十四七十七乾元一百五 二十四二千二百一十二乾元六百二十四
穀雨三尺三寸一分乾元三尺三寸七十八七十九乾元一百九 五十六一千九百九十二乾元五百八十九
立夏二尺五寸三分乾元二尺五寸七十三九十二乾元一百一十三 二十九一千八百八十八乾元五百五十八
小滿一尺九寸六分乾元一尺九寸三分七十度二十七乾元一百一十六 一十五一千八百一十二乾元五百三十四
芒種一尺六寸乾元同六十八二乾元一百一十八 一十四一千七百六十五乾元五百十九
夏至一尺四寸八分乾元一尺四寸七分六十七三十九乾元一百一十八 五十八一千七百五十二乾元五百一十五
小暑一尺六寸乾元同六十八二乾元一百一十八 一十四一千七百六十五乾元五百十九
大暑一尺九寸二分乾元一尺九寸五分七十度二十七乾元一百一十六 一十五一千八百一十二乾元五百三十四
立秋二尺五寸三分乾元同七十三九十二乾元一百一十三 三十一千八百八十八乾元五百五十八
處暑三尺三寸一分乾元三尺三寸七十八七十九乾元一百九 五十六一千九百九十二乾元五百八十五
白露四尺三寸一分乾元同八十四七十七乾元一百五十六 九二千一百一十二乾元六百二十四
秋分五尺四寸三分乾元同九十一三十一乾元一百度 二十四二千二百五十乾元六百六十六
寒露六尺七寸四分乾元六尺七寸三分九十七九十一乾元九十六 十六二千三百八十八乾元六百九十九
霜降八尺二寸一分乾元同一百三八十二乾元九十一 六十九二千五百八乾元六百三十
立冬九尺七寸一分乾元九尺七寸三分一百八六十七乾元八十七 九十五二千六百一十二乾元七百六十二
小雪一丈一尺二寸一分乾元同一百一十二三十二乾元八十四 八十四二千六百八十八乾元七百八十六
大雪一丈二尺三寸一分乾元同一百一十四五十八乾元八十一 五十九二千七百三十五乾元八百三。儀天不置六成法



  求每日晷景去極度晨分:乾元謂之晷景距中度晨分。儀天別立法,具後。各以氣數相減為分,自雨水後法十六,霜降後法十五,除分為中率,二率相減,為合差;半之,加減中率為初、末率。前多者,加為初、減為末;前少者,減為初、加為末。又以元法除合差,為日差;後多者累益初率,後少。為每日損益率;以其數累積之,各得諸氣初數也。乾元法同。

  求昏分:以晨分減元法為昏分。乾元謂之元率。儀天謂之宗法。

  求每日距中度:乾元同。儀天謂之求每日距子度。以百乘晨分,如二千七百三十八為度,不盡,退除為距子度,用減半周天度,餘為距中星度分;倍距子度分,五等除,為每更度分。乾元百約晨分,進一位,以三千六百五十三乘,如元率收為度,餘同應天。儀天置晷漏母,五因,進一位,以一千三百八十二、小分五十五、微分三十五除為度,不盡,以一千三百六十八、小分八十六退除,皆為距子度,餘同應天。

  求每日昏明中星:乾元謂之昏曉率星。置其日赤道日躔宿次,以距南度分加而命之,即其日

  昏中星;以距子度分加之,為夜半中星;又加之,為曉中星。二曆法同。

  求五更中星:置昏中星為初更中星;以每更度分加之,得二更初中星;又加之,得三更初中星;累加之,各得五更初中星所臨。二曆法同。

  求日出入時刻:乾元謂之求晝夜出入辰刻。儀天謂之求日出入晨刻及分。以二百五十加晨減昏為出入分,以八百三十三半除為時,不滿,百除為刻分,命如前,即得所求。乾元以七十三半加晨減昏為出入分,各以辰法除之,為辰數;不盡,以五因之,滿刻法為刻,命辰數起子正,算外,即日出入辰刻也。儀天置其日晷漏母,以加昏明,餘以三因,滿辰法除為辰數,餘以刻法除為刻,不滿為分,辰數命子正,算外,即日出辰刻及分。乃置日出辰刻及分,以加晝刻及分,滿辰法及分除為辰數,不滿,為入時之刻及分。乃置其辰數,命子正,算外,即得日入辰刻及分。

  晝夜分:乾元謂之晝夜刻。儀天謂之求每日夜半定漏、求每日晝夜刻。倍日出分,為夜分;減元法,為晝分;百約,為晝夜分。乾元置日入分,以日出分減之為晝分,以減元率為夜分,以五因之,以刻法除為晝夜刻分。儀天先求夜半定漏,置其日晷漏母,以刻法除之為刻,不滿,三因為分,為夜半定漏及分。置夜半定漏刻及分,倍之,其分滿刻法為刻,不滿為分,即得夜刻及分。以夜刻減一百刻,餘者為晝刻及分,減晝五刻,加夜刻,為日出沒刻之數。

  更籌:乾元謂之更點差分。倍晨分,以五收,為更差;又五收,為籌差。乾元法同。儀天不立此法。

  步晷漏

  冬至後初夏至後次象:八十八日、小餘八千八百九十九半,約餘八千八百一十一分。

  夏至後初冬至後次象:九十三日、小餘七千四百八十五半,約餘七千四百一十二分。

  前限:一百八十八十一日、小餘六千二百八十五,約餘六千二百二十二太。

  辰法:八百四十一分三分之二。

  刻法:一百一分。

  辰:八刻三十三分三分之二。

  昏明:二百五十二分半。

  冬至後上限五十九日,下限一百二十三日、小餘六千二百八十五,約餘六千二百二十二太。

  中晷:一丈二尺七寸一分半。

  冬至後上差、夏至後下差:二千一百三十分。

  昇法:一十五萬六千四百二十八分。

  冬至後下差、夏至後上差:四千八百一十二分。

  平法:一十七萬四千三分。

  夏至後上限同冬至後下限,夏至後下限同冬至後上限。

  中晷:一尺四寸七分、小分八十四。

  儀天求每日陽城晷景常數:置入冬、夏二至後來日數及分,以所入象日數下盈縮分盈減縮加之,為其日定積;又以減其象小餘,為夜半定積及分;以隔位除一,用若夜半定積及分在二至上限以下者,為入上限之數;以上者,以返減前限日及約餘,為入下限日及分。若冬至後上限、夏至後下限,以十四乘之,所得,以減上下限差分,為定差法;以所入上下限日數再乘之,所得,滿一百萬為尺,不滿為寸及分,以減冬至晷影,餘為其日中晷。若夏至後上限、冬至後下限,以三十五乘之,以上下差分為定法;以入上下限日數再乘之,退一等,滿一百萬為尺,不滿尺為寸及分,用加夏至晷景,即得其日中晷景常數。

  儀天求晷景每日損益差:以其日晷景與次日晷景相減,其日景長於次日晷影為損,短於次日晷景為益。

  儀天求陽城中晷景定數:置五千分,以其日晷景定數損益差乘之,所得,以萬約之為分,冬至後用減,夏至後用加;冬至一日有減無加,夏至一日有加無減。

  儀天求晷漏損益度入前後限數,置入冬至後來日數,在前限以下者為損;以上者,減去前限,餘為入後限日數者為益。若算立成,自冬至後一日,日加滿初象,即加象下約餘,為一象之數。

  儀天求每日晷漏損益數:置入前後限損益日數及分,如初象以下為在上限;以上者,返減前限,餘為下限;皆自相乘之,其分半以下乘,半以上收之;以一百通日,內其分,乃乘之;所得,在冬至後初象、夏至後次象,以昇法除之;若冬至後次象、夏至後初象,以平法除之;皆為分,不滿,退除為小分;所得,置於上位,又別置五百五分於下,以上減下,以下乘上;用在昇法者,以二千八百五十除之;用在平法者,以五千五百五十二除之;皆為分,不滿,退除為小分;所得,以加上位,為其日損益數。

  儀天求每日黃道去極度及赤道內外度分:若春分後,置損益差,以五十乘之,以一千五十二除之為度,不滿,以一千四十二除之為分,以加六十七度三千八百四十五。若秋分後,置損益差,以五十乘之,以一千六十除之為度,不滿,以一千五十退除為分,以減一百一十五度二千二百二十二分,即得黃道去極度。置去極度分,與九十一度三千八百四十五相減,餘者為赤道內外度分。若黃道去極度分在九十一度三千八百四十五以下者為內,若在以上者為外度及分。

  儀天求每日晷漏母:各以其日損益差,自春分初日以後加一千七百六十八,自秋分初日以後減二千七百七十七,各得其日晷漏母,又曰晨分。

  儀天求每日昏分及距午分:置日元分,以其日晷漏母減之,餘者為昏分;又以其日晷漏母減五千五十分,餘者為其日距午分。

  月離九道交會乾元謂之交會。儀天謂之步交會。

  交總:七十一萬七千八百一、。

  正交:三百六十三度、八千二百八十三、秒七。

  半交:一百八十一度、九千一百四十二、秒五十三半。

  少交:九十度、九千五百二十一、秒二十六太。

  平朔:一度、四千六百三十二。

  平望:空、七千三百一十六。

  朔差:二度、八千八百四十一。

  望差:二度、一千五百二十五。

  初準:一萬六千六百四十一。

  中準:一萬八千一百九十一。

  末準:一千五百五十。

  乾元交會

  交率:一萬六千、秒七千八百九十一。

  交策:二十七、餘六百二十三、秒九千四百五十五。

  朔準:二、九百三十六、秒五百四十五。

  望準:十四、二千二百五十。

  初限:三萬六千五百九十四。

  中限:四萬二。

  末限:三千四百八。

  儀天步交會

  交終分:二十七萬四千八百四十三、秒二千二百七十九。

  交終日:二十七、餘二千一百四十三、秒二千二百七十九。

  交中日:一十三、餘六千一百二十一、秒六千一百二十一。

  交朔日:二、餘三千二百一十五、秒七千七百二十一。

  交望日:一十四、餘七千七百二十九、秒五千。

  前限日:一十二、餘四千五百一十三、秒七千二百七十九。

  後限日:一、餘一千六百七、秒八千八百六十半。

  交差:四十五。

  交數:五百七十二

  秒母:一萬。

  陰限:七千二百八十六。

  交日:空、小餘六千一百四十六、秒三百七十三。

  陽限:三千一百七十四。

  月食既限:二千五百八十二。

  月食分法:九百一十二半。

  中盈度:乾元謂之求平交朔日。儀天謂之求天正朔入交。以通餘減元積,七十五展之,以四百六十七除為分,滿交總去之,為總數;不盡,半而進位,倍總數,百收為分,用減之,餘以元法收為度,不滿為分,命曰中盈度及分。乾元置朔分,以交率去之,餘以五因之,滿元率收為日,即得平交朔日及分;次朔、望,以朔、望準加之,即得所求。儀天置天正朔積分,以交終分去之,滿宗法為日,即得所求。

  求次朔望中盈:儀天謂之求次朔入交。各置天正經朔中盈度分,視十一月望,十二月朔、望中日,如二十九日五千三百七以下者,即加朔、望差度分秒,餘月即加平朔、望度分秒,即得所求。乾元法見上。儀天置天正朔入交汎日餘秒,如交朔及交望餘秒皆滿交終日及餘秒即去之,各得朔、望入交汎日及餘秒。

  月離朔交初度分:乾元謂之求朔望交分。儀天謂之求入交常日。置其朔中盈度分,常與其朔常日度分合之,如正交以下者減半法,以上者倍而加之。加減訖為定,用減天正加時黃道宿度分,餘命起天正之宿初算,即得所求。乾元置平交朔、望日及分、以元率通之,以日躔陰陽差陽加陰減,為朔、望交分。儀天以其日入盈朔限昇平定數,昇加平減入交汎日,即為其朔、望入交常日也。儀天又有求朔、望入定交日,置其日入遲疾限昇平定數,以交差乘之,如交數而一,昇加平減入交常日,即為入定交日。

  月入陰陽曆:乾元謂之求朔望陰陽定分。儀天謂之求月行陰陽曆。以月離先後定數,先加後減朔、望中盈,用加朔、望常日月分,分即百除,度即百通。如中準以下者為月出黃道外;以上者去之,餘為月入黃道內。乾元以一百四十二乘陰陽差,一千八百二除,陽加陰減朔、望交分,為度定分;中限以上為陽,以下為陰。儀天視入交定日及餘秒,在交中日以下為陽,以上者去之,餘為月入陰曆。

  求食甚定餘:置朔定分,如半法以下者返減半法,餘為午前分;前以上者減去半法,餘為午後分;以乘三百,如半晝分而一,為差;午後加之,午前半而減之。加減定朔分,為食定餘;以差皆加午前、後分,為距中分。其望定分,便為食定餘。乾元以半晝刻約刻法為時差,乃視定朔小餘,在半法以下為用減半法為午前分;以上者去之,為午後分;以時差乘,五因之,如刻法而一,午前減,午後加,又皆加午前、後分,為距日分;刻法而一,為距午刻分。月只以定朔小餘為食定餘。儀天置月行去交黃赤道差,視月道差,如黃赤道交者,依其加減;不如黃赤道交者,返其加減;定朔、望小餘為食甚餘,亦返其加減去交定分。其日食,則又以其日晝刻,其三百五十四為時差,乃視食甚餘,如半法以下,返減半法,餘為初率;半法以上者,半法去之,餘為末率;滿一百一收之,為初率;以減末率,倍之,以加食甚餘,為食定餘;亦加減初、末率,為距午退分;置之,皆如求發斂加時術入之,即日、月食甚辰刻及分也。

  入食限:置黃道內、外分,如初準已上、末準已下為入食限。望入食限則月食,朔入食限則日食。月在黃道內則日食,在外則不食,望則無問內、外皆食。末準已下為交後分;初準以上者,返減中準,為交前分。乾元置陰陽定分,在初限以上、末限以下,為入食限,餘同應天。儀天置朔、望入交月行陰陽曆日及餘秒,如前限以上、後限以下者,為入食限。望入食限則月食,朔入食限、月入陰曆則日食。如後限以下為交後限,以上以減交中日及餘秒為交前限,各得所求。

  入盈縮曆:乾元、儀天不立此法。置朔定積,如一百八十二日、六千二百二十三以下為入盈日分;以上者去之,餘為入縮日分。

  黃道差:乾元謂之求晷差。儀天謂之求黃道食差。置其朔入曆盈、縮日及分,如四十五日以上、一百三十七日以下,皆以一千五百乘,為汎差;如四十五日以下,返減之,餘為初限日,一百三十七日以上者減去之,餘為末限日及分,以六十七乘,半之,用減汎差,以乘距午分,以元法收為黃道定分;入盈,以定分午前內減外加、午後內加外減;入縮,以定分午前內加外減,午後內減外加。乾元置入氣日,以距冬至之氣,以十五乘之,以所入氣日通之,以一百八十二日以下為入陽曆,以上者去之,為入陰曆。置入曆分,在四十五日以下,以三十七乘,五除,退一等,為汎差;在四十五日以上、一百三十七日以下,只用三十三、秒三十為汎差;一百三十七以上者去之,餘以三十七乘,五除,退一位,用減三十三、秒三十,為汎差,皆以距午分乘為晷差。儀天二至後日益差至立春、立秋,得一百一十三、小分六十二半,立夏、立冬後每日損,以宗法乘之;冬至、立冬後三氣用四十四萬二千三百八十四,夏至、立夏後各三氣用二十七萬九千八百五十八除,為食差;以食甚距午正刻乘其日食差,為定差;冬至後,甚在午正東,陰減陽加;甚在午正西,陰陽減;夏至後即返此;立冬初日後,每氣益差二十、秒四十四,至冬至初日加六十二、秒三十二;自後每氣損差二十、秒四十四,終於大寒,甚在午正西,即每刻累益其差,陰曆加,陽曆減。

  赤道差:乾元謂之求離差。儀天謂之求赤道食差。置入盈縮曆日及分,如九十一日以下,返減之,為初限日;以上者,用減一百八十二日半,餘為末限日及分;四因之,用減三百七十四,為汎差;以乘距中分,如半晝分而一,用減汎差,為赤道定分;盈初縮末內減外加、縮初盈末內加外減。乾元計春、秋二分後日加入氣日,以十五乘,在九十以下,以九十一乘,退為汎差;九十一以上去之,餘以九十一乘,退一等,以減八百一十九,為汎差;二分氣內置入氣日,以九十一乘,退為汎差;以半晝刻而一,以乘距午分,用加減汎差,為離差;食甚在出沒以前者,不用求離差,只用汎差,春分後陰加陽減,秋分後陰減陽加。儀天二分後益差至二至,積差皆二千八百二十六,自後累減至二分空,冬至後日損三十一、小分八十,夏至後日益三十、小分十五,又以宗法乘積差,各以盈縮初末限分除之,為日差;乃以末限累增、初限累損,各為每日食差;又以半晝刻數約其日食差,以乘食甚距午正刻,所得以減食差,餘為定數。餘同乾元。

  日食差:依黃、赤二差,同名相從,異名相消,為食差。二曆法同。

  距交分:乾元謂之去交分。儀天謂之去交定分。置交前後分,以黃、赤二差加減之,為距交分。如月在內道不足減者,返減入外道,不食;如月在外道不足減,返減食差,為返減入內道,即有食。乾元置陰陽曆去交前後分,以食差合加減者,依其加減,所得為去交前後定分。月在陰曆,去交前後分不足減者,即返減食差,交前減之,餘者為得陽曆交後得減之,餘者為陽曆交前定分,並不入食限;月在陽曆,去交前後分不足減者,亦返減食差,交前減之,餘者為陰曆交後定分,交後減之,餘者為陰曆交前定分,並入食限。儀天應食差,同名相從,異名相消,餘同乾元法。

  日食分:置距交分,如四百二十以下者類同陽曆分;以上者去之,為陰曆分;又以食定餘減四分之三,午前倍之,午後半之。皆退一等,用減陰陽曆分,為食定分;如不足減,即返減之,餘進一位,加陰曆分,為食定分;陽以四十二除,為食之大分;陰九百六十以下返減之,如九十六而一,為食之大分,命十為限。乾元置交前後分,以食差加減之,為定交分;在九百二十以下為陽,以上去之為陰;在陽以九十四、在陰以二百一十三除為大分,餘同應天。儀天置入限去交定分,減七百二十八,陽限以上為陰曆食,以陽限去之,餘減陰限為陰曆食分,以下者為陽曆食分,亦減三百一十七,如限除之,皆進一位,各命十為限,餘同應天。

  月食分:置黃道內外前後分,如食限三百四十以下者,食既;以上者,返減末準,餘以一百二十一除為月食之大分。其食五分以下,在子正前後八刻內,以二百四十二除為食之大分,命十為限。其前後分,以九百以上入或食或不食之限,乾元交定分在七百五十二以下,食既;以上,返減末限,以二百六十四除之為大分。儀天陽減陰加前後定分九百一十二半,在既限以下、食既以上,以去交分減之,以月食法除之為大分。

  日月食虧初復末:乾元謂之求定用刻。儀天謂之求日月汎用分、求虧初復末。百通日月食之大小分,以一千三百三十七乘之,各如其日離分,為定用分;加食定餘,為復末定分;減之,為虧初定分。其月食,以食限減定用分,用減食甚,為虧初定分;如不足減者,即以食限分如望定餘為食定分,餘却依日食加減,各得月食虧初、復末定分也。乾元月以五百八十八,日以五百二十九、秒二十乘所食分,退一等,半之,為定用刻。儀天日以五百四十五、秒四十,月以六百六,皆乘所食分,其小分以本母除,從之,為泛用分;其食又視去交定分在一千七百二十六以下增半刻,八百五十六以下又增半刻,以一千三百五十乘,以辰定分除,為定用刻;皆減定朔、望小餘為虧初,加之為復末。

  日食起虧:儀天謂之求日食初起。視距交分如四百二十以上者,初起西北,甚於正北,復於東北;如以下者,初起西南,甚於正南,復於東南。凡食八分以上者,皆初起正西,復於正東。儀天、乾元日在陰曆,初起西北;在陽曆,初起西南,餘並同應天。

  月食起虧:乾元謂之月食初定。儀天謂之月食初起。月在內道,初起東南,甚於正南,復於西南;月在外道,初起東北,甚於正北,復於西北。凡食八分以上者,初起正東,復於正西。乾元、儀天以內道為陰曆,外道為陽曆,餘皆同應天。而儀天又法云,此法據古經所載,以究天體,食在午中前後一辰之內,其餘方若要的驗,當視日月食時所在方位高下,審詳黃道斜正、月行所向,起虧、復滿皆可知也。

  帶食出入:儀天謂之求帶食出入見食分數。視其日出入分,如在虧初定分以上、復末定分以下,即帶食出入。食甚在出入分以下,以出入分減復末定分,為帶食差;食甚在出入分以上者,以虧初定分減出入分,為帶食差;以乘食定分,滿定用而一,日陽以四十二、陰以九十六、月一百二十一除之,為帶食之大分,餘為小分。乾元各以食甚餘與其日晨昏分相減,餘為帶食差;其帶食差在定用刻以下者,即帶食出入;以上者,即不帶食出入也。以帶食差乘所食之分,滿定用刻而一,所得以減所食之分,即帶食出入所見之分也。其朔日食甚在晝者,晨為已食之分,昏為所殘之分;若食甚在夜,昏為已食之分,晨為所殘之分。其月食,見此可以知之也。儀天以食甚餘減晨昏分,餘為出入前分,不足者,返減食甚,餘為出入後分,以乘所食之分,其食分以本母通之,從其小分,滿定用分除之,所得以本母約之,不滿者,半以上為半強,半以下為半弱,即得帶食出入之分數也。其日月食甚在出入前者,為所殘之分,在出入後者,為已退之分。

  更點:乾元、儀天謂之月食入定點。各置虧初、食甚、復末定分,如晨分以下者加晨分,昏分以上者減去昏分,皆以更分除為更數,不盡,以點分除之為點數。命初更,算外,即得所求。乾元法同。儀天倍其日晨分,以五除之為更分,又以五除之為點分。乃視所求小餘,如晨分以下加晨分,昏分以上減去昏分,求更點並同應天。

  日月食宿分:乾元謂之日月食宿。以天正冬至黃道日度加朔望常日月度,命起斗初,算外,即日月食在宿分也。乾元以距日沒辰至食甚辰之數,約其日離差,用加昏度。儀天用加時定月度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