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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职候选人员考试

亦称候选人员考试,是指国民党政府规定的乡镇民代表会和县参议会参议员的候选人,均须经过考试或检核。《县参议员选举条例》规定:“县公民年满二十五岁,经县参议员候选人试验或检核及格,得被选举为县参议员”;《乡镇民代表选举条例》也规定:“县公民年满二十五岁,经乡镇民代表候选人试验或检核及格者,得被选为乡镇民代表会代表”。考试院根据上述两种规定,遂分别制定《县参议员考试条例》及《乡镇民代表考试条例》,以上四个例例,均于民国三十年(公元1941年)间由国民政府公布。实际上,此种考试是以检核代替的。所谓检核,是审查候选人的资格以代替考试。关于县参议会议员与乡镇民代表会代表候选人资格的检核有下述规定:县公民年满二十五岁具有下列各款资格之一者得应县参议员候选人的检核:一、曾任乡镇民代表;二、有委任职任用资者; 三、有普通考试应考资格并有社会服务经历三年以上者;四、经自治训练及格并有社会服务三年以上者;五、曾办理地方自治或地方公益事务三年以上著有成绩者;六、曾任职业团体或其他人民团体职务三年以上著有成绩者;七、曾从事自由职业三年以上者。县公民年满二十五岁具有下列各款资格之一者得应乡镇民代表候选人的检核:一、曾任保民大会代表者;二、曾任小学教职员三年以上者;三、有普通考试应考资格并有社会服务经历一年以上者;四、经自治训练一年以上者;六、曾从事自由职业一年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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