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奏事
清朝内奏事处或内奏事太监之简称。
清朝内奏事处或内奏事太监之简称。
官名。尚书省中兵曹长官通称,亦称中兵郎中。三国魏始置,属五兵尚书,六品。西晋武帝太康 (280—289) 中分设左、右中兵郎。东晋南朝并为一官,晋、宋六品,梁五班,陈四品,秩六百石。北魏与左、右中兵郎
官署名。宋太宗淳化二年(991)并盐铁、度支、户部三凭由司置,以判都理欠司官兼管。掌在京官物支破之事,凡部支官物,皆覆视其凭由,无虚谬,始盖印签发;支付完毕,再据其数目报有关机构注销。至道二年(996
诏狱名。西汉宗正所属有内官署,武帝时附设监狱,以内官长及丞主管之。《汉书·东方朔传》记“昭平君日骄,醉杀主傅,狱系内官。”沈家本《狱考》按:“昭平君乃隆虑公主子,故系内官。”东汉废。
官名。清末陆军各镇监狱副长官。光绪三十四年 (1908) 设。每监一人,五、六品不等,以正军校或副军校充。承监长经理监狱庶务,并随同检查所属应办事宜。
即“小遂伯下大夫”。
官署名。即左藏东库、左藏西库。宋徽宗政和六年(1116)置,掌受四方财赋之入,以为国家经费,供给官吏、军兵俸禄赐予。南宋因之。
官名。即木正,见该条。
官名合称。隋炀帝大业三年(607) 新增散职,即光禄大夫(从一品)、左、右光禄大夫(正、从二品)、金紫光禄大夫(正三品)、银青光禄大夫(从三品)、正议大夫(正四品)、通议大夫(从四品)、朝请大夫(正五
周朝官吏品位等级的规定。《礼记·檀弓下》:“品节斯,斯之谓礼。”孔颖达疏: “品,阶格也; 节,制断也。”
官名。明清京师五城兵马司之副长官。佐指挥掌司事。明朝于南、北两京之五城兵马司各设一人,秩正七品,隶于指挥。清朝沿设,品秩与明同,并分掌一坊之事。乾隆三十一年 (1766) 东、西、南、北四城移驻城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