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事善后委员会
善后会议设置的专门委员会之一。善后会议宣称为了收束全国军事和整理全国军政,于民国十四年(公元1925年)四月十五日议决《军事善后委员会条例》,二十四日由临时执政公布。九月二十一日临时执政下令召集,十月五日开会。会议应行议决的事项如下:一、关于减缩军队;二、关于溢额官兵的消纳;三、关于国军的配备;四、其他军事重要事项。委员是由下列人员组成:一、参谋总长,陆军总长,海军总长,执政府军务厅长,财政总长;二、各省区军政长官;三、各边防督办、各边地办事长官,中央直辖各总司令;四、经政府指派的各军最高将领;五、具有军事学识、经验,由临时执政派充的五至八人。三、四两项委员若不能出席,得派全权代表一人参加。委员长一人、副委员长二人,均由临时执政于委员中委派。会内置事务处,处长由临时执政委派,掌办文书、议事、速记、会计、庶务等事。军事善后委员会的各项方案,得由临时执政提出,或由委员长指定委员起草,限期提出。地方军的长官对于本省区的军事善后,得分别提出方案。关于各省区事项,必要时得由委员长指定委员提出报告,或派员调查。议事分大会和协议会两种,均由委员长任主席。大会定期举行;协议会由委员长会同有关各省区委员协议特定事项,协议结果得报告大会,可不经讨论即行议决。议决事项,呈报临时执政核定施行。参见“善后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