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部清档房
清代刑部内部机构。掌保管档案,缮写满、汉文奏折及本部主动题报事件;并掌本部旗员保举升补之事。设堂主事满二人,缮本笔帖式满十二人,经承八人。
清代刑部内部机构。掌保管档案,缮写满、汉文奏折及本部主动题报事件;并掌本部旗员保举升补之事。设堂主事满二人,缮本笔帖式满十二人,经承八人。
刑部尚书之别称。
①官署名,掌农政。(1) 西晋置,为尚书省六曹之一。参见“田曹尚书”。(2) 王府、公府、将军府僚属诸曹之一。西晋杨骏太傅府始置,其后相国府、丞相府等均置,以掾、属领之。西晋末改以参军主曹事。东晋、南
官名。属“国民政府主计处”,见该条。
大皇帝的省称。三国时孙权谥号大皇帝,省称大皇。《文选·辨亡论》:“大皇既没,幼主莅朝。”后世也称孙权为吴大帝。
①指“金印紫绶”。②“金紫光禄大夫”省称。(1) 金印紫绶的省称。汉制,相国、丞相、均金印紫绶。魏晋以后,左右光禄大夫、光禄大夫,皆银章青绶。其声望高者,诏加金章紫绶,称之为金紫光禄大夫。(2) 金鱼
见“十壮将军”。官名。南朝梁代设此将军,为十二班。见《隋书·百官上》。
官员升赏的方式之一。稍迁指同班诸官中略有阶级间的迁陟,汉代以来常散见于史书列传之中。至晋代李重议官, 主张“大并群臣等级, 使同班者不得复稍迁(见《晋书·李重传》)。然后世仍有稍迁之制,如《明史》卷二
官名。北洋政府时期平政院惩戒委员会不设委员长,以会长为主官;民国四年(公元1915年)江苏省行政会议规定以巡按使为会长;民国十年(公元1921年)省参事会设会长一人,由行政长官兼任。
官名。明清通政使司之副长官。佐主官掌司事。明洪武十年 (1377) 设一人,正四品。清顺治元年 (1644) 沿设,满、汉各一人。乾隆十三年(1748)改为副使。
官署名。清末置于各省,掌保甲警察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