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税处
官署名。印花税为国税的一种,公元1624年创始于荷兰,关于财产上法律上的各种契约簿据以及人事凭证等,须购贴国家印行的印花税票,始能成为合法的凭证,是为印花税。我国在民国二年(公元1913年)始由北洋政府于财政部赋税司附设印花税票总发行所,掌办有关事务。后因事繁,另设印花税处专掌印花税事务,为财政部直辖机关。依照民国五年(公元1916年)十一月六日公布的《财政部印花税处章程》规定,设总办、会办各一人,均由财政总长派充。处内分三科办事,共设科长三人,科员十至十四人。直辖机构有印刷所、平市官钱局。平市官钱局设监督、副监督、总经理、副总经理各一人。各省置印花税分处管理印花税事务,以处长为主官。国民党政府财政部沿置印花税处,为财政部组成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