厅
地方行政区名。清朝在新开发的地区设置,属地方基层行政机构。有直隶厅和散厅之别,直隶厅与府、直隶州平行,直隶于省; 散厅与散州、县平行,隶于府。长官均为同知或通判。
(1) 官署名。明清各部的内部事务机关有司务厅,清末各部通设机关有承政厅、参议厅,大理院有总检察厅,京师设巡警总厅、各级审判厅等。辛亥革命后为中央机构的组成单位或省政府的职能部门。如北洋政府时期审计院分置三厅,重要的机关置总务厅、秘书厅、事务厅等;各省亦分置各厅。国民党政府中央机构中的厅与司同级,下设各处;各省政府分设民政、财政、建设、教育等厅,亦为处的上级单位。(2) 政区名。清代在新开发地区设置,其长官为同知或通判。分为直隶厅与散厅两级,直隶厅隶属于省,与府、直隶州平行;散厅隶属于府或直隶州,与散州和县同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