差遣
官制用语。宋朝任官制度,有官、职、差遣之别。宋初,分命朝臣领内外之事,三省六部及诸寺监正官皆阙而不除,止为代表官位、俸禄等级的寄禄官,遂有官与差遣之别。北宋前期,枢密使、三司使、判省事、判部事、判寺事、判监事、知谏院、知审官院、知审刑院及转运使、提点刑狱、知州、通判、知县等,皆属差遣,即指官员所任实际职务。神宗元丰(1078—1085)改制后,三省六部、诸寺监官复为差遣。两宋时期,唯以差遣为资序。职指馆职、贴职,为一种加官。
宋朝初年,权集中央,委派京城朝官执行地方长官职务,称为“差遣”。台、省、寺、监、院等中央机关也无专职,大小官员均以“差遣”名义出入内外,典领其他职务。官位仅用来区别品级高低和俸禄多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