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事
① 官名。掌管文书、勾稽缺失。三国诸将军府始置。晋朝骠骑将军以下及诸大将军不开府、非持节都督者、三品将军府、太子二傅、司隶校尉、诸州置。北魏、北齐门下省、都水台、司州、御史台、九寺、郡县等置,北魏司州录事,孝文帝太和十七年(493)定为七品上。隋、唐五代谒台者、御史台、诸寺监、东宫詹事府、左右春坊、诸率府、亲王府、都督府、诸府州县等置,位高者从九品上,低者为流外。宋朝置于中下州,职同录事参军,掌州院庶务。北宋前期置于中州者正八品上,下州从八品上。金、元置于诸路、府,属录事司,掌城市民政,秩正八品。明朝詹事府、光禄寺、上林苑监等置,仍掌文书,秩从八或正九品。清初仅置于詹事府,始设汉人二员,后增设满汉各二员,秩从九品,掌章奏文移,康熙五十二年 (1713)省。至清末光绪(1875—1908)间改组内阁,又置于民政部、陆军部、邮传部、大理院、盐政院等部院,职掌一般文字工作,名额不定,多可达数十员,秩八或九品。② 官署名。晋朝丞相府、将军府僚属诸曹之一。诸郡县亦置。南北朝、隋、唐沿置。参见“录事参军”。③ “录事参军”省称。
官名,1、西汉郡县置录事掾史,简称录事,掌文书等事。三国魏晋将军府和郡县置录事,也掌文书之类。北魏、北齐、隋、唐皆置。
2、清末中央和地方司法官署多设八品或九品录事,掌文书、抄写等事。见《清史稿·职官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