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宣布政使司
官署名。简称布政使司。明清设于各直省之地方政府机构。掌一省之政令及财赋之事。明洪武九年(1376),改行中书省置。宣德三年(1428)定制,除两京外,有浙江、江西、福建、广西、四川、山东、广东、河南、陕西、湖广、山西、云南、贵州,共十三处。均设左、右布政使各一人,左、右参政,左、右参议及经历、照磨、检校、理问等官若干人。所属有经历司、照磨所、理问所、杂造局、宝泉局等机构。清初沿置。顺治十八年(1661)以后分江南布政使司为江苏、安徽二处,分湖广布政使司为湖南,湖北二处、分陕西布政使司为陕西、甘肃二处。后于直隶设一处,并增设新疆一处,总计为十八布政使司。初设左、右布政使各一人,康熙六年(1667)改设一人,唯江苏设二人。下设经历、都事、照磨、理问及典吏、攒典等官。所属有经历司、照磨所及理问所等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