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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察司

官署名,金朝承安四年(1199)改提刑司设。掌一路之司法刑狱、考核官吏,兼劝农桑。设按察使一员掌司事。元世祖至元六年(1268)设提刑按察司。二十八年,改称“肃政廉访司”。明初复设提刑按察使司,主管一省之刑名按劾之事。简称按察司。洪武十四年(1381),置各道按察分司。二十九年改按察分司为四十一道。建文(1399—1402)中改十三道按察司,各设按察使一人,副使、佥事无定员,以及经历、照磨、检校、司狱等官。所属有经历司、照磨所、司狱司等机构。清顺治(1644—1661)中沿置。初直隶省不设按察使,以道员兼领。雍正二年(1724)直隶亦设。总计内地十八直省共十八处按察司衙门。每省设按察使一人,属官与办事机构与明同。兼掌驿递、乡试、大计考官之事。宣统二年(1910),改为提法使司。


官署名。(1)金大定中置九路提刑司,承安三年(公元1188年)并上京、东京两路提刑司为一司,共为八提刑司。次年改诸路提刑司为按察司,上京、东京路按察司设使一人,秩正三品,掌审察刑狱、照刷案牍、纠察滥官污吏豪猾之人、私盐酒麹并应禁之事,兼劝农桑,与副使、签事轮流外出巡按。副使,秩正四品,兼劝农事;签按察使事,秩正五品;判官二人,秩从六品;知事,秩正八品;知法二人,秩从八品。其他诸司设官大体相同。泰和八年(公元1205年)十一月,以转运使权轻,除中都转运使仍旧外,其余诸路并由按察使兼转运使,按察副使兼转运同知,签按察使事兼转运副使。以按察使而兼转运使,则监察之职削弱,贞祐二年(公元1214年)遂将按察使罢废。监察地方之权由御史台派遣御史出巡和司农司兼掌监察的办法行使之。参见“提刑司”。(2)明代提刑按察使司的简称,见“提刑按察使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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