振务委员会
官署名。北洋政府设赈务处。国民党政府于民国十七年(公元1928年)七月二十一日公布《赈务处组织条例》亦置赈务处,直隶国民政府,掌理各灾区赈济及善后事宜。设处长、副处长各一人,下设三科:总务科掌理会计、文牍等事;调查科掌理灾荒之调查及赈务之统计、稽核及宣传事项;赈济科掌理赈务设计及施赈事项。各科设科长一人,科员若干人。后改于行政院设振务委员会、掌同赈务处,设委员长、副委员长各一人,常务委员、委员若干人,下设秘书处与总务、筹赈、审核三科分理事务。直辖机构有驻沪办事处、驻平办事处及各省振务会。民国二十七年(公元1938年)改设“振济委员会”,见该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