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厅
官署名。清末新设检察机构。分为不同级别,有总检察厅、高等检察厅、检察厅等。负责对同级审判厅管辖条件的检察事宜。详见“总检察厅”、“京师高等检察厅”、“京师内外城地方检察厅”、“地方检察厅”等。
官署名。清朝末年置,有总检察厅、高等检察厅、地方检察厅、初级检察厅。与大理院及各级审判厅分立对峙。总检察厅掌综司大理民、刑案内检察事务,监督各级检察厅,调度司法警察官吏。厅丞一人,从三品,检察官六人,正五品。高等检察厅设检察长一人,正四品,掌纠正同级审判、监督下级检察厅。检察官四人。地方检察厅检察长一人,正五品,检察官五人。初级检察厅设检察官二人,从六品。见《清史稿·职官六·法部》。民国初沿清制;后于最高法院配置检察署,其余各级法院配置检察处,不另设独立的检察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