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部监狱
监狱名。清光绪三十二年(公元1906年)改刑部为法部,刑部监狱改称法部监狱。不过原来刑部的审判之职已划归大理院,大理院设看守所以拘押犯罪待审者,据《清史稿·刑法志》记载,此时法部监狱空虚,另设“已决监”于城外,拘禁已判为徒刑与流刑者,强制其在监中劳作。
监狱名。清光绪三十二年(公元1906年)改刑部为法部,刑部监狱改称法部监狱。不过原来刑部的审判之职已划归大理院,大理院设看守所以拘押犯罪待审者,据《清史稿·刑法志》记载,此时法部监狱空虚,另设“已决监”于城外,拘禁已判为徒刑与流刑者,强制其在监中劳作。
官署名。元朝始设,为行中书省所属机构。掌勘核刑名案件。设理问二人,副理问二人,知事一人,提控案牍一人。明、清沿置,为布政使司所属机构。明设理问一人,副理问一人,提控案牍一人。清于直隶、江西、江苏、浙江
官署名。南宋高宗绍兴三十一年(1161)置,以知枢密院事为长官,掌督视江淮荆襄军马。其文书行移皆依枢密院体式施行,所有奏报文字直发入内内侍省投进。三十二年罢。官署名。南宋时,枢密院长官在行在外开府,主
官名,金朝置。从六品,掌修完庙社、城隍门钥、百官公廨、系官舍屋、种植树木及监督工役等事。其佐官有提举,从七品;左右厢官各二员,正八品,掌监督工役;受给官二员,正八品,掌支纳诸物。见《金史·百官二》。官
官署名。唐初秦王、齐王府六护军府之一,职掌、设官同“左二护军府”。
官名。春秋战国置。掌管城门开闭的小吏。《荀子·名正》: “故虽为守门,欲不可去,牲之具也。”
原有之爵位。《汉书·高帝纪下》:“夏五月,兵皆罢归家。诏曰……今天下已定,令各归其县,復故爵田宅。”注:“师古曰:復,还也。”
官名。辽朝置。南面官。秘书监官员。所掌不详。
幕职名。宋置,见“点检医药饮食”。
东汉大将军府掾属、太尉府掾属、司徒府掾属、司空府掾属统称。四府掾属即四府官吏,正的称掾,副职称属。四府指大将军府、太尉府、司徒府、司空府。《后汉书·孝质帝纪》:“又千石、六百石、四府掾属、三署郎、四姓
官名。北魏始置,为廷尉卿次官。孝文帝太和十七年 (493)定为三品上,二十三年改四品上。北齐初沿置,后设大理寺,遂改置“大理少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