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官
官职制度。魏晋南北朝指适于士族高门担任的官职。除尚书、中书等地位显要的官职外,一些品阶较高,政事不繁,不一定有实权的官职,如秘书省属官、东宫官属等,亦为清官。在清官中仍有程度的不同,如“侍中”较“散骑常侍”清要,一般文职较武职为清。而且清的程度与官品之间无直接联系。如“步兵校尉”品在“散骑侍郎”之上,而不及侍郎清显。北魏时有“第一清”、“第二清”、“第三清”之分。唐朝规定,内外三品以上官及三省六部、太常寺、秘书省、国子监、詹事府的次官、太子左右庶子、左右率(皆为四品)等,称“清望官”,上述官署及左右卫、左右千牛卫的其它四品至八品官皆为清官。如尚书省诸司郎中、员外郎,秘书省的秘书丞、著作郎、秘书郎、著作佐郎等。此类官多由文人充任,伎术官及流外入流者一般不得与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