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会警察局
官署名。国民党政府设置,民国二十五年(公元1936年)七月二十五日行政院公布《各级警察机关编制纲要》规定各省省会地方应设省会警察局,受省警务处或民政厅的指挥、监督,掌省会警察事务。依照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内政部公布《省会警察局组织暂行规程》的规定,设局长一人(但各省有另行呈准设立副局长者),秘书一至三人;局内分设总务、行政、司法三科及督察处,必要时增设外事科及其他专管科,每科各设科长一人,共设科员九至二十人,督察处设督察长一人,督察员三至十六人。局内并得设办事员八至十六人及雇员若干人。省会警察局得分区设置分局,每分局设局长一人,局员一至三人。警察分局得就管辖区域内酌设警察分驻所及派出所,并划分警管区,以巡官、长、警分别负责警管区内的警察事务。省会警察局并设有消防队、侦缉队、交通警察队及警察训练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