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
官署名。民国置,为一省的最高行政机关。依照国民政府建国大纲及中央法令综理全省政务。由国民政府选任委员七至九人,并制定主席一人,组织省政府委员会,行使职权。设秘书处及民政、财政、建设、教育等厅。后改主席为省长。
官署名。始置于广州国民政府时期。广州国民政府于民国十四年(公元1925年)七月一日公布《省政府组织法》正式成立广东省政府。《省政府组织法》的主要特点有二:一是强调党治原则。《组织法》第一条即规定“省政府于中国国民党指导之下受国民政府之命令处理全省政务。”二是合议制原则。北洋政府时期无论是民政长或省长,一律采用独任制,而《组织法》规定省政府设民政、财政、教育、建设、商务、农工、军事各厅,这些合起来称为省政府。各厅的厅长联合起来组成省务会议,由各厅举出一人为主席。次年十一月又公布了《修正省政府组织法》,关于党治的第一条修正为“省政府於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及省执行委员会指导监督之下受国民政府之命令管理全省政务。”会议制由厅长会议改为省政府委员会会议,设省政府委员七至十一人,组成省政府委员会,行使省政府的职权。委员中互推三至五人为常务委员,并由常务委员互推一人为主席。省政府内设民政、财政、建设、教育、司法、军事各厅、於必要时并得增设农工、实业、土地、公益等厅。各厅的厅长由省政府委员兼任,但亦可有不兼任厅长的委员。一切命令及公文须经全体常务委员并关系厅厅长署名。国民党政府定都南京后,于民国十六年(公元1927年)七月八日第二次修正公布《省政府组织法》废除广州国民政府时期的常委制,改设主席。其后又有几次修改,根据民国二十年(公元1931年)三月二十三日第六次修正公布的《省政府组织法》规定,各省政府设委员七人至九人,组织省政府委员会,行使职权。省政府综理全省政务,于不抵触中央法令范围之内,对于省行政事项,得发省令,并得制定省单行条例及规程,但关于限制人民自由及增加人民负担者,非经国民政府核准,不得执行。省政府对于所属各机关之命令或处分,认为有违背法令,逾越权限,或其他不当情形时,得停止或撤销之。省政府设主席一人,由国民政府於委员中指定之。省政府置秘书处及民政、财政、教育、建设四厅,於必要时得增设实业厅及其他专管机关。秘书处设秘书长一人,简任,承省政府主席之命,综理秘书处事务;各厅设厅长一人,综理各该厅事务,并指挥监督所属职员及所辖机关。各厅、处各设秘书一人至三人,荐任,承各该长官之命,办理机要事务,各厅长视事之繁简,分科办事,每科设科长一人,荐任,科员四人至十二人,委任,承长官之命办理各科事务。各厅于必要时得酌设技正、技佐及视察员,其名额由各该厅长提出,省政府委员会议定之。各厅与秘书处本同为省府辅助机关,不另定组织法,嗣后各厅为办事便利起见,各有其组织及预算。上对省政府下对县政府以及各局直接行文。渐次蜕化,成为省地方行政的第二级机关。其后为统一各厅、处的政令及增进行政效率,于民国二十三年(公元1934年)起实行合署办公制,规定省政府只设民政、财政、建设、教育四厅及秘书、保安二处,其他专管机关概属四厅、二处,各厅、处上下行文均由省主席核行,主管厅、处长副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