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烟委员会
官署名。国民党政府设置,依照民国十八年(公元1929年)二月二十七日公布《禁烟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禁烟委员会督理全国禁烟事宜,各地方文武官员关于禁烟事宜有妨碍禁令或废弛职务者得依法提付惩戒,对于公务人员如有吸食鸦片嫌疑而未经该主管长官举发者得分别咨行或呈请检举调验之。设委员九至十三人,由国民政府任命,就中指定委员长及副委员长各一人,内政、军政、外交、交通、财政、铁道、卫生各部部长及司法行政部部长为当然委员。禁烟委员会设总务、查验两处,总务处,掌理一切机要及会议事项,撰拟、收发、保存文件事项,会计庶务事项,编制统计及报告,编辑发行各种禁烟书报标语及其他宣传品事项;其他不属于查验处之事项;查验处,掌理督促各地方禁烟事项;关于地方官吏办理禁烟不力提付惩戒事项;调查各地方禁烟实施事项;调查输送鸦片、吗啡、高根安洛因等事项,国际禁烟事项,化验戒烟药品。总务处设处长一人,下设科长二人,科员四至八人。禁烟委员会初设时隶行政院,民国二十一年(公元1932年)军事委员会成立,改隶军事委员会,以军事委员会委员长兼任禁烟总监,各省派驻禁烟特派员。民国二十七年(公元1938年)禁烟委员会改隶内政部,军事委员会委员长解除所兼禁烟总监职务,原派各省禁烟特派员一律撤销,其职务交由各省民政厅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