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藏院
官署名。民国置,为办理蒙藏事务的机关。初名蒙藏事务局,民国三年改称蒙藏院。直属于大总统,设总裁一人,总理院务,监督所属职员,副总裁二人辅之;下设参事、佥事、主事、司长、秘书、翻译官等。民国十七年,国民政府改为蒙藏委员会。
官署名。民国三年 (公元1914年)七月,北洋政府扩充蒙藏事务局设置,掌理蒙古和西藏地方事务,直属大总统,以总裁、副总裁为正副长官。院内分置二厅、二司。总务厅,设参事二人,编纂四人,分设编纂、统计、文牍、会计、出纳、庶务六科。秘书厅,设秘书二人,分设机要、翻译、承值三科。第一司置司长一人,佥事六人,主事十二人,翻译官五人,分设民治、劝业、边卫三科。第二司设官同第一司,分设封叙、宗教,典礼三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