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政总局
官署名。清末邮传部所属机构。宣统三年(1911)设。掌理全国邮政事宜。置局长一人,总办一人,会办一人,下设总务、营业、稽核等股。
清末邮传部直辖机构。清代设有驿站,在鸦片战争前,原以驿站递送军事文报,属兵部车驾司管理。鸦片战争以后,邮政大权渐被外国人所掌握。最初在各通商口岸设有外国信局,咸丰十年(公元1860年)《北京条约》签订后,驻京各国公使的公文,都由总理衙门交驿站代寄。在海关总税务司迁京办公,海关自行开办邮务之后,此事又改由总税务司管理。光绪二年(公元1876年)在各通商口岸又设立了送信官局。为寄递驻外使臣文报,又在上海专门设立了文报局。光绪二十五年(公元1899年)元月,清政府在北京设立了邮政总局,各地设分局,但实权仍操在总税务司手中。光绪三十二年(公元1906年)邮传部成立后,决定接管邮政,当时的总税务司赫德为了维持英帝国主义在华特权和解决与法国在华利益的矛盾,延至宣统三年(公元1911年)五月才办移交,并由法国人帛黎充任邮政总办。邮政总局属邮传部后,经营邮政事务,设局长、总办、会办等官。局内分设文牍、通译、稽核三股。各地根据不同情况分设邮政总局和邮政分局等。北洋政府于交通部置邮政总局,掌理全国邮务行政。设总办、会办、副会办各一人,下设稽核、联邮、经画、秘书、供应、财务、总务、考绩各处和内地管理处,各设处长和协理处长一人。邮务人员分为邮务长、副邮务长、邮务员、邮务佐与邮务生各等,总局各处处长与以下人员、各地邮局局长和以下人员,均由上列各等相当人员充任;邮务员中分设洋员与华员。全国分划邮区,大致依各省区行政区划,于省会设置邮务管理局。但吉林、黑龙江为一区(哈尔滨),四川分为西川(成都)与东川(重庆)两区,北京(包括内、外蒙古)与上海各成一区,青海附于甘肃。管理局之下,各地分置一、二、三等邮局,下辖支局和代办所、村镇信箱。国民党政府交通部沿置邮政总局,局内分置总务、秘书、考绩、财务、稽核、经画、供应、联邮、汇兑、储金十处,设邮政总办、会办、副会办、处长、副处长、佐理员、事务员等。各邮区设邮务长、邮务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