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郡都尉

官名,汉置,原名郡尉,景帝中二年更名郡都尉,俸比二千石,佐郡太守典武职甲卒,掌治安,防盗贼。见《汉书·百官公卿表上·郡尉》,《后汉书·百官志五·州郡》。


官名。战国时,秦及三晋诸县均有尉,郡当亦有尉。秦统一后沿置,故《汉书·百官公卿表》谓:“郡尉,秦官。”汉初郡亦置尉,佐郡守典武事。景帝中二年(公元前148年)更名郡尉为郡都尉,秩比二千石,后增三辅及大郡都尉之秩均为二千石,故都尉与太守的地位约略相等。太守总治军民,都尉助太守分管军事, 故太守称为郡将, 都尉称为副将。朝廷诏书不能直接下达都尉,而由太守转下;太守下郡内诸武职的文书,由都尉承转;甲郡致乙郡都尉的文书,由乙郡太守转下;都尉上太守的文书称“敢言之”,而太守下都尉的文书则称“敢告”。都尉有单独的治所,不与太守同城,太守治所一般在首县,都尉治所则不在首县,故《汉书·地理志》夹注中多标明某县为某都尉治所。都尉的官署和太守一样也称为府, 有自己一套佐属:佐官有丞一人,秩六百石,由朝廷任命,与太守丞之秩相同;自辟的属吏亦有祭酒、掾、史、属、书佐诸阶,如太守府之制。祭酒、掾、史并见《后汉书·任延传》。敦煌玉门都尉有掾、属及书佐。其属吏分职之可考见者,有主簿、功曹、议曹、门下掾。桓帝时京兆虎牙都尉有主簿,见《三国志·魏书·阎温传》注引《魏略》。任延为会稽都尉,有功曹,又署吴人龙邱长为议曹祭酒,见《后汉书·任延传》。河南都尉有门下掾,见《后汉书·公孙述传》。以上为府内之职,内郡及边郡诸都尉均置之。至于都尉所属的武职,内郡有司马、千人;边郡分部置都尉,有候、千人、司马,东汉时边郡所属武职尤多。郡都尉的职务既是分管军务,故郡内一切军事行动,均由都尉负具体责任。如每年都试,即由郡都尉具体部署,郡境内的治安工作,也是由都尉具体负责。盗贼和豪强往往相互勾结,故都尉既治盗贼,又制豪强;且和太守一样以时行县,以巡禁盗贼。都尉在名义上号为佐太守典兵事,但事实上因其直接统率军队,实际上握有一郡的兵权,常与太守才气相凌,争衡不睦。有时为了军事上的需要,朝廷在某些郡仅置都尉,兼行太守之事,以利于军事的推进。王莽执政时期,翟义以都试举兵,光武帝刘秀亦欲以都试起事,其事都与都尉有关。刘秀即位以后,于建武六年(公元30年)罢内郡都尉,并其职于太守,罢省都试之役。名义上虽说与民休息,可能亦寓有统一行政、增加效率之意,且可杜绝因都试而行叛乱之弊。又自西汉武帝以后,边疆新设诸郡以郡境辽阔,往往分部置都尉。东汉时边郡因军事需要,仍置部都尉以佐太守分部领兵。其后内郡有剧盗时亦往往临时置都尉,事讫即罢。三国及西晋承汉制,郡亦有置都尉的,且有东西南北部之分。汉末及三国,都尉已领民比郡,名为某郡某部都尉,实与某郡在行政上已毫无关系。其后诸部都尉多改称为郡,如蜀郡北部都尉,蜀改为汶山郡;会稽东部都尉,孙亮改为临海郡。至东晋南朝时,郡都尉之见于史传者,仅有武陵郡的沅头都尉,见于《南齐书·五行志》及《陈书·世祖纪》, 于陈文帝天嘉元年(公元560年)废。此后即无郡都尉之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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