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币司
官署名。国民党政府设置,属财政部。依照民国二十年(公元1931年)二月二十一日修正公布的《财政部组织法》规定,其职掌为:一、整理币制及调查化验新旧货币;二、金属货币及生金银出入;三、监督银行及造币厂;四、发行纸币及准备金;五、国内外金融事项;六、监督交易所、保险公司、储蓄金及特种营业之金融事项;七、其他币制及银行一切事项。以司长为长官,下设科长,科员分理司事。
官署名。国民党政府设置,属财政部。依照民国二十年(公元1931年)二月二十一日修正公布的《财政部组织法》规定,其职掌为:一、整理币制及调查化验新旧货币;二、金属货币及生金银出入;三、监督银行及造币厂;四、发行纸币及准备金;五、国内外金融事项;六、监督交易所、保险公司、储蓄金及特种营业之金融事项;七、其他币制及银行一切事项。以司长为长官,下设科长,科员分理司事。
南北朝对殿中监、内殿中监近侍小臣之称。唐朝置内侍监,以宦官充任,后遂成为宦官的代称。1、宦官、太监。唐代置内侍监,明代有内官监,均由宦官主之,故云内监。唐王建《宫词》:“圣人生日明朝是,私地先须属内监
官名。南宋高宗建炎元年(1127),始于京城设,以执政充任。后诸路亦置,皆以朝臣充任。掌宣扬朝廷意旨,安慰存问,按察官吏,采访民间利病。或不加使名,只称抚谕官。其官署称抚谕使司或抚谕司。官名。宋设此官
官署名。魏晋南北朝为尚书省长官办公场所。亦称“尚书上省”、“尚书都坐”。《通典》卷二二《职官四》: “八座丞郎初拜,并集都省。”录尚书事、尚书令、仆射为都省长官,属官有左、右丞,都令史,下统六部。隋、
即“超转”。宋代官员升迁有超转的规定,亦称越转。参见“超转”。
官名。宋少府监所属有文绣院,金改为文绣署。令,从六品,丞,从七品。掌绣造皇帝与妃嫔等服饰以及烛笼照道花卉。下有直长,正八品;绣工一人,都绣头一人,副绣头四人,领刺绣女工四百九十六人。
官名。即左校丞。
官名。清末内阁法制院属官。宣统三年(1911)五月设。位参事之下。无定员,视事之繁简酌置。分任本院法律法令之起草与审议。
官名。清末大清银行副长官。光绪三十四年(1908)设。定额一人,正四品,简任,任期五年。掌佐正监督总理全行事宜,正监督有事故时代行其职。
宋朝法令、法制文书名。唐朝法令、法制文书有律、令、格、式。德宗时选律学之士,取至德(756—758)以来制敕掇其可为法者藏之,而不名书。宪宗时删天宝(742—756)以后敕为《开元格后敕》。文宗命尚书
明清称以殿、阁大学士身分进入内阁办事而为宰辅者。明朝永乐(1403—1424)初年创设内阁,当时入阁者皆编、检、讲读之官,不置官署,不得专制诸司。洪熙( 1425 ) 时始以殿、阁大学士入值内阁,阁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