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军署
官署名。(1) 北洋政府设置,民国十六年(公元1927年)七月由原陆军部改设,属军事部。署长由军事次长一人兼任,署内分设事务厅及军衡、军务、军械、军学、军需、军法、军医七司,事务厅不设厅长,分科办事;各司设司长、参事、秘书、司副官、科长、科员、技正、技士等员。(2)国民党政府设置,属军政部,依照民国十七年(公元1928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公布的《军政部陆军署条例》规定, 设署长、副署长各一人,掌理全国陆军行政事宜。署内设总务处及军衡、军务,军械、交通、军医、军法六司。处设处长、司设司长、各司处下设科长、科员若干人,承长官之命, 分掌各该科事务。直辖机关有残废军人教养院、器材工厂、军医学校、兽医学校,卫生材料厂, 陆军署在必要时得设立各种委员会,其委员由署长聘请或指派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