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籍
官制用语。又称削籍、落籍。宋朝学制和官制中的一项规定。太学生严重违犯学规,或请长假满一年,即予除籍。官员犯某些罪过,以除籍为处分,降为平民。文武官因故亡没者,例皆除籍。
(1)指官员开除名籍,为官员处罚方式之一。《芒雒遗文》记北魏《李超墓志》:“宰沁水县,臣政崇治,绰居尤最,为受罪者所诬章,宪台误听,被兹深刻, 除名为民。”宋制,文官二十年以上不到吏部,武臣因事亡没,皆除籍。(2)指开除学籍,又称削籍、落籍。宋制,太学生严重违反学规或请长假一年,均予除籍。州学外舍生在学公试三次不及格不能升补内舍,除籍罢归本县。县学生岁升试三次不及格,或三年不参加岁升试,亦均予除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