傣族债务清偿法规
旧时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社会有关债务清偿和人身抵债的规定。(1)凡丈夫借钱,妻子不知,死后妻子不负责清偿。(2)凡父亲借钱,死后由儿子清偿,但只付本,不付息。(3)凡借钱时未言明利息,时间过长,债主索利无效。(4)凡负债过多,无法清偿,由父母或亲戚将本人典卖,以抵债务。
旧时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社会有关债务清偿和人身抵债的规定。(1)凡丈夫借钱,妻子不知,死后妻子不负责清偿。(2)凡父亲借钱,死后由儿子清偿,但只付本,不付息。(3)凡借钱时未言明利息,时间过长,债主索利无效。(4)凡负债过多,无法清偿,由父母或亲戚将本人典卖,以抵债务。
傣语音译,汉译为“八大官员”。云南西双版纳封建领主制社会最高行政机构和议事机构议事庭的官员,即内务总管召龙帕萨,统军官召龙纳花,侍从官召龙纳干,仪仗队长召龙纳扁,市场管理官召龙戛,军需后勤官召龙纳贺,
一种集团与集团或个人与个人之间相互交换妻子或丈夫的婚姻形式。萌芽于两合氏族外婚制阶段。当时禁止男女在本氏族内互相婚媾,而是甲乙两氏族结成互婚联盟,各以对方氏族之异性为夫妻。此称直接交换婚。由于两个氏族
古城名。位于库尔哈喇乌苏(今新疆乌苏县)城东40里。乾隆四十八年(1783)以故城堡扩建。周3里1分,城高1.6丈。分设4门:东抚仁、西向义、南溥泽、北奉恩。设兵屯田。光绪十二年(1886),改置直隶
?—971宋代南宁州领主之一。南宁州(今贵州南部,治在惠水南)人。布依族。北宋时,以龙氏为番主的龙、方、张、石、罗五姓番崛起,取代了尹、莫两姓领主的统治地位。乾德五年(967),晋京朝贡,授以归德将军
蒙古族传统风味食品。源于成吉思汗时代,蒙古将士于行军途中,在铁三角架或石火盆、火塘上,架一个锄形铁丝网,将宰杀后的整羊放在架上烧烤,待肉色焦黄后,众人用刀割食,方法简便,适于行军作战。后人称之为“蒙古
元代驿站名。为大都(今北京)至上都(今内蒙古正蓝旗东闪电河北岸)的4条驿路之一。从大都出发,经顺州(今北京顺义县),东北行70里至檀州(今北京密云县),再东行70余里至古北口,北行56里至青松,又50
蒙古佛教僧人中普通的转世者。无封号,亦无权利与地位。有的被请担任僧职就可继续转世,有的虽任寺庙住持,如无人办理转世,其转世亦告停止。
见“东山皋落氏”(515页)。
见“俄罗斯族”(1685页)。
①清文宗奕年号,1851—1861年,凡11年。 ②习惯以年号代帝号,指清文宗奕(171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