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
地名。在内蒙古自治区中部偏西,北依大青山,南临黄河,东邻土默川,西接后套平原。历为古代北方民族游牧之地。名称来源主要有二说:一说出自蒙古语包克图(意为有鹿的地方);一说为箔头(水陆码头)的音转。约在清顺治年间(1644—1661)始有人居住。康熙时(1662—1722)内地灾民陆续徙来,形成农业居民点。乾隆三年(1738),由若干居民点合称包头村,始有商贩往来。五年(1740),约70户,350人。五十年(1785),增至600户,3500人,多为汉族人户及商贩。嘉庆十四年(1809),迁巡检衙门至此,改村为镇。道光十六年(1836),人口达1500余户。商业渐盛。同治八年(1869),居民多至2800余户。十年(1871),筑包头城垣。周17华里,高1丈5尺,四隅设有炮台。1923年与萨拉齐县分治,置包头设治局。平绥铁路修通后,人口增至9万余人。1926年改包头县。1933年成立包头市筹备处。1938年改市。解放后,工业迅速发展,包头钢铁厂在此建立,有“草原钢城”之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