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古历法
蒙古族所行的纪年法。蒙古族最早行自然历法,以草青一度为一岁,见月圆而为一月,若草青迟迟,则知是年有闰月。至12世纪末期,开始采用十二生肖纪年法,称“鼠儿年”、“牛儿年”等。及蒙古汗国建立,采用干支纪年,旋承袭金朝所用大明历。成吉思汗十五年(1220),编制※《西征庚午元历》,未颁行。窝阔台汗七年(1235),由耶律楚材复行勘算大明历,印成历书颁行。世祖至元四年(1267),一度行札马鲁丁呈进之※万年历。十三年(1276),进一步参照历代历法编制新历,十七年(1280)历成,名曰“授时历”,自是沿用不替。然蒙古民间早先多受西域及诸兄弟民族历法影响,后又大受藏历影响,在藏历传入前,官方所颁历法仅行于上层。民间多以蓝(或青)、红、黄、白、黑5色,分阴阳,成10数,代天干,以十二生肖代地支,二者相配,称“青龙年”、“黑虎年”等,以之纪年,每循环一次为60年。明中晚期藏历大量传入后,则大多以木、火、土、金(或铁)、水等五行之象,分阴阳,成十数,与十二生肖相配,称“铁牛年”、“木兔年”等,以之纪年,亦每循环一次为60年。此历法在蒙古族民间一直流行至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普遍改用公元纪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