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古实物租
清代蒙古阿拉特(平民)向封建领主缴纳的一种赋税。在蒙古地区,封建领主对其领地的牧场和牧地享有支配权,除优先占有水草丰饶的最好牧场,供自己饲养放牧外,将其余牧场分给所属阿拉特使用,阿拉特须按规定向领主缴纳一定畜产品和各种赋税、徭役。实物租是其主要形式之一。蒙古封建领主以实物形式占有属民畜牧生产的剩余产品,属民以贡赋的形式缴纳实物租。清朝政府和旗政府规定一定数额的实物税。《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743规定:凡“有五牛以上及有羊二十只,并收取一羊,有羊四十者,准取二羊。”此外,遇有会盟、移营、嫁娶等事,属民还要无偿将牲畜、乳制品、奶酒、毡子、皮革制品等提供给封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