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西伯利亚吉尔吉斯人法规
19世纪20年代在沙俄控制下制定颁行之哈萨克法律。清康熙五十七年(1718),头克汗死后,哈萨克汗国逐渐衰落,各玉兹小汗不服从大可汗统治,独据一方,各自为政。清朝统一西北地区后,阿布赉汗等向清廷称臣纳贡。此后,沙俄进一步向亚洲扩张,吞并哈萨克大部分地区。为加强对西伯利亚土著诸部落统治,俄国政府于19世纪20年代搜集各部落习惯法,准备编制西西伯利亚土著部落的习惯法典。西伯利亚总督斯佩兰斯基秉承沙皇旨意,搜集哈萨克的法习惯、判例,并根据沙俄统治的需要,作了某些补充。于道光二年(1822),召集熟悉哈萨克汗国法典和习惯法之巴依哈任拜等参加会议,制定了《西西伯利亚吉尔吉斯人法规》(或译为习惯、条例,当时吉尔吉斯人包含两部分:一是卡拉·吉尔吉斯,指柯尔克孜;一是吉尔吉斯·哈萨克,专指哈萨克),并于四年(1824)付诸实施。《法规》共有9章208条。9章的内容包括:1.关于宗教崇拜;2.关于法院和法官;3.关于证据;4.关于杀人、伤残、战斗和侮辱;5.关于窝藏和放纵罪犯;6.关于鸡奸、强奸和淫荡;7.关于勒索;8.关于窃盗;9.关于诉讼。沙俄根据《法规》,将中玉兹领地分为8个区,归西西伯利亚所属的鄂木斯克州管辖。小玉兹则被分成西、中、东3个区,并强迫小玉兹5万哈萨克人迁到乌拉尔和伏尔加河下游一带居住。哈萨克人每年必须向沙俄交纳赋税和服各种劳役。哈萨克汗国至此彻底解体。《法规》虽是在沙俄统辖下制定颁行,但其主要是哈萨克习惯法的汇集,故又称为《吉尔吉斯人的习惯》。其中包含很多哈萨克族的习惯法和汗国法典的内容,是研究哈萨克法的重要文献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