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款
民间的社会组织。又称合款、合榔。湖南、贵州、广西苗、侗、水、布依等民族村寨组成的带有农村公社性质的社会组织。宋代记有:“彼此歃血誓约,缓急相援,各门款”(见《溪蛮丛笑》)。款,有大小之分,小款由三五或十余村寨组成,大款集若干小款组成。合款范围不受地区行政区划限制,以相毗邻之村寨组成联盟,合订款约,共同遵守,遇警则彼此支援。每款设款首(苗族称榔头),由公众认可的有威信、办事公道、谙悉款词、理词之长老、头人或年长者充当,不世袭,不脱离生产劳动。主持裁判或惩罚肇事者;处理与其他民族或地区间的事务或争端。遵照习惯法处理民间发生的婚姻、偷窃、债务或生产上诸问题。一般每年议款一次,但大多经三五年始修正款约一次,款首的更换亦无定期,多有终生充任者。随着保甲制的确立,合款组织逐渐消失,但其处理争端及公议制方式延续至今尚有遗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