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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条鞭法

明神宗时张居正对赋役制度的改革。“鞭”或作“编”、“边”。简称“条编法”。明代自宣德以来,不断改革赋役制度,嘉靖、隆庆两朝,海瑞、庞尚鹏、王宗沐等在浙江、应天(今江苏南京)、江西局部地区曾实行一条鞭法。万历九年(公元1581年),张居正把它作为统一的制度向全国推行。一条鞭法的内容是:先将田赋和丁役分别归并,再将丁役部分地摊到土地里征收,摊派比例,各地不一,有的地方以丁为主,以田为辅,采用丁六粮四的比例。有的地方以田为主,以丁为辅,采用粮居四之三,丁居四之一的比例。有丁粮各半的,个别地方也有全部摊入田亩的;农民可以出钱代役,力差由官府雇人承应;田赋除在苏、松、杭、嘉、湖地区征收米麦外,其余一律用银折纳;赋役银由地方官直接征收和运送国库,撤销粮长制。一条鞭法上承唐代两税法,下启清代摊丁入亩制,是中国赋役制度史上的重大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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