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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生物制品规程》吸附精制白喉类毒素制造及检定规程·

本品系精制白喉类毒素经氢氧化铝吸附制成。用于预防白喉。

1 毒素制造

1.1菌种

1.1.1 应选用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分发或同意的白喉杆菌PW8株,或经由PW8株筛选的产毒高、免疫力强的菌种。必要时可对菌种进行筛选。

1.1.2 菌种宜用冻干法保存。亦可用血清斜面或产毒培养基传代保存,但代数不宜过多。

1.2 培养基

宜用胰酶牛肉消化液培养基或其他适宜培养基,但不得采用马肉或其他马体组织,应尽量减少对人体引起过敏反应的物质,不应含有可以引起人体毒性反应的物质。

1.3 毒素

1.3.1 毒素制造过程应严格控制杂菌污染。凡经镜检或纯菌试验发现污染者应废弃。

1.3.2 用于生产的毒素效价不得低于150Lf/ml。

1.3.3培养物加甲醛溶液或甲苯杀菌后进行精制或过滤后进行脱毒。所用化学原料应符合《中国生物制品主要原材料试行标准》。

2 精制

2.1毒素或类毒素可采用硫酸铵活性炭二段盐析法或其他适宜方法精制。

2.2用于精制的毒素或类毒素可多批混合,但不得超过5批。

2.3精制过程应避免染菌,透析过程可加适量防腐剂,有肉眼可见染菌者应废弃。

2.4 化学原料等级应不低于化学纯。

2.5用同一菌种、培养基处方、精制方法制造的类毒素在同一容器内混合均匀后除菌过滤者为1批。除菌不彻底者可重滤。

3 类毒素制造

3.1制造过程应减少污染机会,如有肉眼可见染菌应予废弃。

3.2 毒素或精制毒素中加入适量的甲醛溶液,置适宜温度进行脱毒。精制毒素亦可加适量赖氨酸后再加甲醛脱毒。所用化学原科等级不应低于化学纯。

3.3 脱毒试验

每瓶类毒素或精制类毒素取样,用灭菌生理盐水分别稀释至100Lf/ml,用体重2.0kg左右的家兔2只,每只动物分别皮内注射上述稀释样品各0.1ml及25倍稀释的锡克毒素0.1ml,于96小时判定结果。样品注射部位须无反应或仅有几无可量的反应,锡克反应须为阳性。

3.4 脱毒不完全者可继续脱毒,必要时可补加适量甲醛溶液。

3.5 用于生产的类毒素效价不应低于100Lf/ml。

3.6 毒性逆转试验

每瓶精制类毒素取样,用pH7.0~7.4磷酸盐缓冲盐水分别稀释至30~50Lf/ml,置37℃20~30天,用体重2.0kg左右的家兔2只,每只家兔分别皮内注射上述稀释样品各0.1ml及25倍稀释的锡克毒素0.1ml,于72小时判定结果。样品注射部位红肿反应直径不应超过15mm,锡克反应须为阳性。

3.7 精制类毒素应加0.01%(g/ml)硫柳汞为防腐剂,毒素精制法制造的精制类毒素未除游离甲醛者可免加防腐剂。

3.8 类毒素保存于2~8℃,自脱毒合格之日起不得超过3年。

4 精制类毒素检定和保存

4.1pH应为6.4~7.4

4.2 无菌试验

按《生物制品无菌试验规程》进行

4.3 纯度

应不低于1500Lf/mgPN。

4.4 安全试验

用生理盐水将各亚批等量混合的精制类毒素稀释成50Lf/ml,用体重300~400g豚鼠4只,每只腹侧皮下注射5ml,观察30天。前5日注意观察注射局部,第10、20、30天称取体重。观察期间每只动物体重不得持续下降,到期每只动物体重应比注射前增加,注射局部无坏死,无连片脱皮、脱毛。后期不得有麻痹症状。

4.5 效力试验

将各亚批等量混合的精制类毒素稀释成35Lf/ml,用体重270~350g健康豚鼠5只,每只皮下注射0.5ml,第30天各攻击10MLD白喉毒素。用于配制含有百日咳菌苗的制品,可按成品比例与百日咳菌苗配成小量二联制剂样品,免疫方法与剂量同上,第30天各皮下攻击50MLD白喉毒素。二种攻毒均观察7日,攻击后动物死亡数不得超过20%。同时另用体重240~270g健康豚鼠3只,各皮下攻击1MLD白喉毒素作对照,其中2只应在96小时内死亡,允许1只晚死或发病。

4.6 保存与效期

保存于2~8℃。自精制之日起效期为3年半。

5 吸附剂的配制

见《吸附精制破伤风类毒素制造及检定规程》中5项。

6 吸附精制类毒素的制造

6.1吸附制品应含精制白喉类毒素30~50Lf/ml。

6.2氢氧化铝用量不得超过3mg/ml。

6.3 吸附制品应加0.005%~0.01%(g/ml)硫柳汞为防腐剂。

6.4 同批精制类毒素及同批吸附剂吸附的制品为1批。用大罐吸附者每罐为1批,所用精制类毒素及吸附剂可多批混合,但各不得超过3批。

7 成品检定

7.1理化性状

7.1.1 吸附精制白喉类毒素振荡后应为乳白色均匀悬液,无摇不散的凝块或异物。

7.1.2pH值应为6.0~7.0。

7.1.3 氢氧化铝含量不应超过3mg/ml。

7.1.4 氯化钠含量为0.75%~0.9%(g/ml)。

7.1.5硫柳汞含量不应超过0.01%(g/ml)。

7.1.6 游离甲醛含量不应超过0.02%(g/ml)。

7.2 无菌试验

按《生物制品无菌试验规程》进行。

7.3 安全试验

每亚批取样等量混合,用体重300~400g健康豚鼠4只,每只腹侧皮下注射2.5ml,观察30天,注射部位可有浸润,经5~10天变成硬结,30天可吸收不完全,在第10、20、30天称体重,到期每只动物体重比注射前增加,豚鼠无晚期麻痹者评为合格。

7.4 效力试验

每亚批取样等量混合,用体重300~350g健康豚鼠5只,每只皮下注射0.1ml,第30天各皮下攻击200MLD白喉毒素,观察7日,攻毒后动物死亡数不应超过20%。同时另用体重240~270g健康豚鼠3只,各皮下攻击1MLD白喉毒素作对照,其中2只应在96小时内死亡,允许1只晚死或发病。

亦可按WHO推荐的效力试验方法(见附录)进行。

7.5 稳定性试验

生产工艺有改变时应做稳定性试验。抽三批不同批号的精制类毒素配制的成品,保存于2~8℃,在效期结束之日进行效力检定,应符合规程要求。

7.6 鉴别试验

抽取样品加构橼酸钠将吸附剂溶解后作絮状试验,或将样品调pH至9.0作凝胶免疫沉淀试验,以出现絮状反应或免疫沉淀反应者为合格。

8 保存与效期

保存于2~8℃。自吸附之日起效期为3年。